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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律师管雅楠代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项

01  案件概述



李x与刘x系夫妻关系,二人家住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村114号。因需要翻建房屋,经朋友介绍李x、刘x与米x相识,双方就建房事宜达成合意,并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米x负责李x、刘x家老房的拆除工作及房屋新建工作,新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大包方式发包给米x。协议签订后,米x便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房屋建成后,米x与李x、刘x于2019年10月27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此次工程款共计638391元,李x、刘x前期已经支付了43万元,剩余198941元未付。

经协商后米x同意为李x、刘x免去8941元的工程款,剩余19万元工程款分期支付,结算当日李x、刘x支付5万元,剩余14万元待2020年雨季8月31日房檐不沟水一次性结清。后因李x、刘x自称房檐沟水有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要求米x必须先将房檐沟水问题解决方可支付工程款。米x无奈再次与李x、刘x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米x对李x、刘x屋面加做树脂房顶,工程款由米x和李x、刘x各承担一半。

施工完毕后,米x曾多次找到李x、刘x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加做树脂瓦顶的工程款,但李x、刘x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于是,米x委托律师管雅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x、刘x支付米x建房工程款14万元及后期因加做树脂瓦屋顶增加的工程款23160元,共计163160元;判令李x、刘x支付米x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31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近日,针对米x与李x、刘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x支付米x剩余工程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李x实际付清11万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x、刘x答辩称,关于米x的诉求,不同意。建房的工程款双方最终确认的确实是14万元,但因米x的原因没有连接排水管道和下水管道,导致房屋出现了墙体裂缝、屋内潮湿和有异味、墙面爆皮等问题,答辩人要求米x修复和赔偿相应损失。关于米x所述的增加工程款23160元,不同意支付。施工完后,2020年雨季,房屋确实出现了房檐沟水问题,房檐的水流到了窗户和墙体上,水不往外排,结果往里渗水。后通知米x后,米x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补,但还是不行,米x于2021年3月份到现场,对房顶进行了彩钢支架、树脂瓦起脊,进行了补救,暂时解决了沟水问题。此部分工程本身就是米x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大包,并且在结算单中也有明确的叙述,米x应当予以解决,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米x利息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同样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剩余工程款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因为米x造成的,如果米x当时处理妥当,就不会出现后来的问题。

因此,李x、刘x因米x处理不妥当,导致房屋出现了墙体裂缝、屋内潮湿的问题,向米x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米x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部位对涉案房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修补改造。

米x委托律师管雅楠随机应诉,答辩称,不同意李x、刘x的反诉请求。涉案工程已建设完工且实际交付给李x、刘x。李x、刘x已居住两年之久,期间即使有轻微瑕疵也已进行了维修,完成了自己的维修义务。关于前院墙体裂缝的问题,在施工之初就存在,与答辩人施工没有直接关系。关于下水管道没有连接排水管道的问题不是答辩人的原因,是当时村内集体修路,水管当时是临时外接的要等村里马路修完后,再接到公共下水道里,中间出现排水问题,第二天就到现场进行维修解决问题。施工房屋无法排水不是答辩人造成的。不同意对房屋的相关部位进行修补改造。

作为米x的代理律师管雅楠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米x与李x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米x依约完成了建房施工义务,李x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米x工程款。米x与李x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的《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结算单》李x欠付米x的14万元工程款应当在2020年雨季涉案房屋房檐不沟水的情况下一次性结清,米x已于2021年3月采取树脂瓦顶施工的方式解决了涉案房屋房檐沟水的问题,故米x要求李x支付其欠付工程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米x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该部分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并从李x应支付给米x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根据本市同地段房屋装修施工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该部分修复费用为3万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涉案房屋存在的瓷砖填缝剂水泥返碱、瓷砖开裂的质量问题均属于装修质量问题,不属于结构主体质量问题,有证据亦不能显示涉案房屋出现的该部分质量问题与米x在施工过程中未连接下水管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0月交付使用,涉案房屋出现的该部分装修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故李x要求米x就涉案房屋出现的该部分装修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认定李x应支付米x剩余工程款11万元。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双方达成的《结算单》明确载明李x应于2020年雨季房檐不沟水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米x已于2021年3月为李x解决了房檐沟水问题,李x负有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涉案房屋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装修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畴,米x在装修保修期内负有相应的维修义务,但该事实不构成李x拒绝支付米x剩余部分工程款的理由,李x一直未向米x支付剩余工程款,故米x要求李x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其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管雅楠的意见,作出判决:李x支付米x剩余工程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李x实际付清11万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房过程中产生的增项双方应就施工内容、价款、质量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将来引发纠纷没有证据提供,很难得到法律支持。未书面约定的,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瑕疵工程进行修补,修补不成的可以协商扣减金额,不能协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