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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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近日,针对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刘*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03 法院裁定
作为刘*祥的诉讼代理律师刘勇民指出,刘*静起诉请求确认刘*静、刘*祥2009年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刘*祥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故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一审法院认定刘*静的该请求并不具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刘*静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故刘*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诉权的具体行使是有条件的。起诉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