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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律师刘勇民代理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裁定!

01  案件概述



刘*静与刘*祥2009年2月23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中处理的房产是刘*祥和蔡**(刘*静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蔡**和刘*祥对涉案房屋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签订《协议书》时蔡**在场,虽然蔡**没有在《协议书》中签字,但当时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认可。刘*静为证实该《协议书》的有效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静、刘*祥2009年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中,刘*静提起的是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其与刘*诉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刘*祥并未否定该协议的效力。经审理,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刘*静的该请求并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静的起诉。

刘*静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依法不应当驳回。刘*祥虽未否认该协议的效力但与其开庭答辩中的要点自相矛盾,刘*静为了避免刘*祥恶意处置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的不当认定可能造成刘*静申请的财产保全被解除从而为刘*祥处置房产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刘*祥随机应诉,委托律师刘勇民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刘*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03  法院裁定


作为刘*祥的诉讼代理律师刘勇民指出,刘*静起诉请求确认刘*静、刘*祥2009年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刘*祥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故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一审法院认定刘*静的该请求并不具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刘*静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故刘*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诉权的具体行使是有条件的。起诉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