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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如何认定合伙关系,律师徐宪杰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撤销一审,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我方诉讼请求

01  案件概述



2013年8月23日,内蒙古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丰镇市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丰镇市某商业城建设工程。8月25日,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孙某系某房产公司的财务,某商业城建设工程由孙某与李某实际施工,二人各自支付75万元保证金,收据由李某保管。后某商业城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引发纠纷。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承包某商业城C区建筑工程项目系合伙关系。

一审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不能证实李某与孙某之间就第三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城C区工程建设存在合伙关系,也不能证实孙某与李某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同管理的事实。李某也不承认与孙某存在合伙关系。第三人虽认可孙某、李某的合伙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其陈述不予认可。故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便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近日,针对孙某因与李某、第三人丰镇市某房产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孙某与李某在涉案的“丰镇市某商业城C区工程”存在合伙关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李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公平公正,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某房产公司述称,认可上诉人孙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

律师徐宪杰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是否存在涉案“某商业城C区工程”合伙关系的问题。孙某自认与李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合同,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不具备合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审查是否具备合伙的其他实质要件。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合同。

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合伙的其他实质要件,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否具备共同出资的问题。本案中,《收款收据》与《证明》之间形成证据链,能够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李某对以上《收款收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案涉150万元的性质不认可是共同出资,但对于其内容反映的客观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李某的该部分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另外,在两张《统一收款收据》中的收款人为“谢某”系孙某的哥哥,系其委托在涉案工程中担任记账工作,该事实已经一审查明,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并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孙某与李某就涉案“某商业城C区工程”存在共同投资的行为。

二、是否以共同事业为目的、存在共同经营行为的问题。孙某认为涉案工程系其与李某合伙承包,而李某认为其是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没有以个人身份参与涉案工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相关内容“李某系挂靠某公司进行施工,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确认了李某在案涉“某商业城C区工程”系实际施工人身份。在案证据形成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的《票据报销单》载明,用途为“某商业城C区交环保费7500元,单据一支,批准人谢某,经办人李某”,在案其他证据中有多份谢某、苏某共同签字的《收款收据》,分别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工程必要费用,且一审查明谢某系孙某哥哥,苏某系李某妻子,二人共同为涉案“某商业城C区工程”记账的行为,结合二人身份的特殊性,加之李某对于以上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无其他合理解释,对于其身份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综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孙某与李某在案涉“某商业城C区工程”存在以共同事业为目的、共同经营的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共同收益的问题。在案证据形成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的《借款单》,内容为“某中央广场工程进度款C区贰佰叁拾万元整,领导审批处史文签字,谭某签字,李某签字确认”,与在案证据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该笔进度款分别支付李某120万元,支付孙某110万元。二人就涉案“某商业城C区工程”共同收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存在合伙项目共同收益的客观事实。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徐宪杰律师提醒大家: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合同。在合伙时,合伙人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上明确具体合作事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等,以避免发生合伙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