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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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年6月16日,黄某劲起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张某荣、李某萌共同支付其工程款500477.57元,并以该工程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金费。保险费由张某荣、李某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荣、李某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黄某劲工程款448156.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张某荣、李某萌不服一审判决,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黄某劲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黄某劲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张某荣、李某萌不服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应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2、应以黄某劲认可的金额来认定已支付的工程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黔民申**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荣、李某萌的再审申请。张某荣、李某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原检察机关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事实与生效判决一致,认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不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
我方当事人张某荣、李某萌不服,委托瀛台律师田慧贤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近日,检察院认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03 法院判决
田律师提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诉讼中,张某荣、李某萌提交已付款统计表格及相关票据,拟证明其已向黄某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655292元。
对于张某荣、李某萌向陈林和等13人支付的46笔,共计1051755元有相应票据的款项,虽黄某劲对金额不予认可,并提出张某荣、李某萌应提供开具的方量单核实金额,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且其认可陈林和等13人均系其雇请的工人,故该1051755元应予以确认。
对于黄某劲签字的金额分别为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1500元、571610元的6笔有票据的款项。黄某劲在诉讼中的质证意见为“统计表上有五笔单据有我签字,分别为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1500元、295067元,合计939447元认可,但是该款未实际支付到原告手里,都是被告直接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这五笔款中我亲自收到的只有5万元,其余款项是被告支付给工人的工钱即购买材料的钱,以及2020年5月19日黄启荣这笔材料款571610元属实,其中有30万元是我打领条给被告即包含在上述939447元中的四笔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该571610元应扣减30万元。”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层层转包、分包情形下,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直接代付工程款的情况较为常见,在黄某劲未提出证据证明571610元应扣减300000元的情况下,张某荣、李某萌已实际支付前述款项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更符合交易习惯,应予以确认。
对于张某荣、李某萌统计的无收款凭据的8笔款项46600元,向翁光发、李发才、罗成洋、李万标等非黄某劲雇请的工人支付的4笔款项45880元,黄某劲不予认可,张某荣、李某萌亦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该12笔款项应不予确认。
因此,本案可以确认张某荣、李某萌已支付的款项金额为1051755元+571610元+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1500元=2562812元,二审法院亦对前述金额分别予以确认。生效判决在认定的已支付金额与黄某劲自述收到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又以张某荣、李某萌对于超额支付未作合理解释较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支持了黄某劲的诉请,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提醒大家:相较于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后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才可能被启动。在实务中,大多数民事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通过裁判文书所形成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很难会被法院推翻。当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时,当事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来启动再审程序。
而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确立以前,对于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决定,当事人没有类似“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即检察院一旦作出不支持的决定,当事人通过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便终局。
民事检察复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据申请监督人的申请,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查,以判断原决定是否正确,案件是否符合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条件的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复查的对象是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结论。其办理程序是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初核、由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作出监督结论并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本案在检察院复查程序中赢得再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