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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竣工后甲方拒付工程款,律师侯军奎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当事人要回253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2021年初,L绿艺公司与Y房产公司就北京F公园02地块保障房园林改造工程达成工程施工协议,后L绿艺公司按约定于2021年4月开始进场施工,于12月竣工,L绿艺公司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现场竣工验收,Y房产公司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经D工程公司初审,案涉工程价款为2561245.30元,后Y房产公司又委托其认可的T造价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复审。2022年2月24日,上述公司复审确定的工程款价款为2536085.72元。现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Y房产公司并未支付工程款。

    Y房产公司认为,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案涉工程价款最终的审计结果为2119445.21元,应以此办理结算。案涉工程自2021年4月开始施工,于2021年12月竣工,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案涉工程竣工后,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三次审计,在计算工程量、暂估项及扣款416640.5元之后,确定了最终的审计金额即2119445.21元,且审计公司的员工就此最终金额在微信中与L绿艺公司的员工进行了沟通确认,后L绿艺公司不认可该最终审计结果,有违诚信原则。对此L绿艺公司并不认可,便委托律师侯军奎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针对L绿艺公司与Y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Y房产公司给付L绿艺公司工程款2536085.72元及利息(以2536085.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03  法院判决



    侯律师认为,本案L绿艺公司与Y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L绿艺公司已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Y房产公司验收合格后进行了交付,故Y房产公司应给付L绿艺公司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格。L绿艺公司主张按照T造价公司出具的复审报告确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结算,Y房产公司主张按照微信聊天记录确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侯律师认为,首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系就合同流程进行磋商,并明确合同金额应当与结算金额相一致,在该情况下,L绿艺公司才同意扣减项。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且L绿艺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因此不能认定L绿艺公司同意扣减项。其次,Y房产公司主张的扣减项目,其未提供扣减的依据及双方认可的相关依据,且审计公司亦未形成正式的审核报告,Y房产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Y房产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L绿艺公司主张的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且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故应根据交付时间调整利息起算点为2021年12月23日。L绿艺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