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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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系高中同学、多年好友,二被告于某与张某系夫妻。2021年5月,被告张某找到原告郭某称于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需要2021年5月14日前缴纳购房款,欲原价转卖给原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房屋买卖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1年5月13日,原告郭某分五笔,采用自行转账及委托代付的形式,向被告于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入52万元购房款。2021年11月29日,原告郭某准备入场装修时,被告张某告知原告,政府要求他们一家把西城的户口迁至涉案房屋处即通州区,因其称想让孩子在西城上学,故不同意户口转出,打算把涉案房屋退回西城建委房管处,并表示将涉案房屋房款退还给原告。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多次沟通退还房款事宜,被告张某于2022年3月,退还原告15000元、4月22日退还25000元,余款48万元至今未退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郭某遂委托现瀛台律师代理本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本金480000元等相关损失。
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 480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组织并收集本案关键证据,整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如购房协商、退款承诺)、转账凭证(52万元支付记录)、被告发送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并据此撰写起诉状,明确原告的诉求及事实依据。
本案诉讼过程中,瀛台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含经济适用房限制条款),说明房屋性质及交易风险。同时,为避免被告转移资产,瀛台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名下48万元财产,确保判决执行可行性。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明确指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理应判决合同无效。且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瀛台律师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结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郭某与被告于某虽未签字,但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被告于某通过让予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让原告郭某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行为,损害了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郭某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