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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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杨某某在某旅行社工作多年,自2022年起旅行社开始拖欠杨某某工资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杨某某委托瀛台律师刘向飞向东城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在研判了本案之后,由于委托人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以此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委托人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周末加班费及法定假日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都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本次仲裁请求有可能全部被驳回。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积极沟通,释明非全劳动合同的利害关系,成功说服委托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代理律师利用用人单位对非全劳动关系的非全面理解,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赔偿12万余元,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
02 原告撤诉
本案代理律师刘向飞: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为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合同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3、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不同,后者通常设有试用期以考察劳动者的能力和适应性。
4、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需为非全日制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其他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由员工自行缴纳。
6、劳动关系解除: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如果拖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虽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