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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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刘某自述,其与胡某系经他人介绍相识,2023 年 6 月 27 日双方达成股票账户托管口头协议,后于2024 年 1 月 27 日补签书面《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委托胡某管理其股票账户,托管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7 月 2 日,委托期间股票账户内购买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由双方各占 50%,托管协议到期后,亏损部分双方各占 50%,后由于账户亏损严重,胡某承诺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2 日期间,账户增值 40 万元,账户金额达到 664 430 元,如胡某无法达成承诺,其应用自己的现金补足承诺的增值金额,若其不能及时补足,则应赔偿刘某所有损失,现刘某主张因委托期间其账户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胡某亦未按照承诺补足增值金额,给其造成损失,故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损失 389 158.6 元;二、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律师费 25 000 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原告刘某委托于静文律师应诉。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于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胡某上诉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一、刘某与胡某签订的《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胡某违约在先,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面对面亲笔签署。胡某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且未提供合理解释,故意拖延诉讼或放弃举证权利,其二审提交的笔迹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二、刘某的股票账户和密码系胡某与刘某双方共同掌握,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二人的操作权限。案涉股票账户的买进卖出交易一直由胡某操作,且胡开军一审时已经自认其掌握刘某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并进行交易操作。刘某虽然也掌握该账户和密码,但其严格遵守约定,只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操作,从始至终未进行过股票买进卖出的交易操作。三、在案涉股票账户盈利时,胡某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盈利金额的 50%,刘某已经依约定及时履约。胡某只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却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补足亏损金额 50%的义务。出现亏损时,经刘某多次催促,胡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其称资金暂时紧张,并承诺承担所有亏损。经过双方协商确认,签订了带有补偿性质的补充协议。一审时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录音及文字翻译等证据足以相互印证上述事实,且充分证明了补充协议中关于补足亏损金额的约定确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并不涉及胡某主张的“保底条款”。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胡某之间签订的《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胡某应依约操作并进行盈利或亏损的分配。胡某上诉认为案涉两份协议排除刘某应承担的风险,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违背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经济基本原理。但《股票账户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系在账户亏损严重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后签署,其中关于胡某承诺补足增值金额或赔偿损失的约定,属于胡某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涉及转嫁资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亦不构成违背国家法律确立的金融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规则、扰乱金融秩序等情况,故本院对胡某对于案涉协议符合保底条款构成要件应予认定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中胡某否认案涉协议中其签名的真实性,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胡某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其应自行承担反驳对方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某在二审中重新申请鉴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准许。胡某未及时支付亏损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要求胡某赔偿其账户损失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在案情况作出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提醒大家: 委托他人炒股亏损是否能索赔,主要取决于委托合同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以及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合同中约定“亏损由受托人承担”,这种保底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收益分配比例,酌情判定责任。
但本案受托人承诺补足增值金额或赔偿损失的约定,属于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涉及转嫁投资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亦不构成违背国家法律确立的金融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规则、扰乱金融秩序等情况,故合同有效应当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