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合同纠纷案】直播账号被封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瀛台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降低违约金13万元!

01  案件概述

原告系从事网络直播的文化传媒公司,2022年9月,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的演艺经纪,被告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义务。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主播自提(佣金)合同》,合同期限自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如乙方主播违约合同条款,扣除当月所有报酬所得并赔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被告王某以某直播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2023年6月,被告因违规进行直播,直播账号被抖音平台永久封禁。7月份,双方协商解决账户封禁的问题,为了弥补被封禁造成的损失,双方签署了《主播合作协议》,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存在私播、停播、骗取甲方扶持金、擅自出售、注销、合作直播账号,或擅自退出甲方公会或甲方指定其他公会等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要求乙方以下三者中取较高者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已投入(资金扶持金额+保底收益金额)的10 倍;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直播活动单日最高收入日获得的收益×乙方自违约金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日之间的天数的10倍计算违约金。

    《主播合作协议》虽系双方签订,但未实际履行。被告王某直播至2023年9月15日后未再直播、未再履行合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退出公会未果。又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收到原告发放的直播分成共计约78952元。被告按《主播自提(佣金) 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将2022年-2023年8月的收益提成返还与原告,未返还2023年9月的收益提成。

     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我方当事人委托瀛台律师应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 、解除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二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 元;三、驳回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3  法院判决

 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告的各项诉求是否成立。

     瀛台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不属于合伙合同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文化传媒艺人经纪合同》、《主播自提(佣金)合同》、《主播合作协议》,性质为被告凭借原告对其进行的商业策划与包装,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商业活动,从而创造了高额的商业价值,被告依据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原告主张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不应予支持。

     对方律师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50000元的认定。关于《艺人经纪合同》、《主播自提(佣 金)合同》履行。综合本案事实,原、被告前期合同履行较好,2023年6月被告未按《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存在违规直播情形,被平台禁播导致7月份无收入,9月份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直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未按 《主播自提(佣金)合同》约定返还原告9月的收益提成, 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瀛台律师还指出: 原、被告的合作模式为被告为主播,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建立直播账号、加入指定公会、进行直播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15万元缺少请求基础,且主张数额过高。关于《主播合作协议》的履行。因双方在协商禁播产生的影响、损失及《主播合作协议》履行中产生矛盾,虽我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本案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的履行、双方的收益、 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主播个体差异及其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之特征予以综合考量。最终法院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合同双方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否属于故意违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