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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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齐某旺、齐某京(兄弟)经被告叶某介绍,与缅甸籍女性“盛赫托伊”相亲,并支付彩礼及媒人费16万元。
被告叶某与案外人崩某共同签署《保证书》,承诺若女方“私自逃跑”,愿承担金钱责任。2024年5月,女方逃离且被证实已有配偶,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委托瀛台律所李冲冲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返还16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被告叶某未出庭答辩。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外婚姻介绍需合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未登记结婚可主张返还彩礼。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9条:连带保证人可单独被诉。
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李冲冲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形式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婚姻中介资质,其婚姻介绍行为不应具有盈利性,其以婚姻介绍为名,收取二原告彩礼和媒人介绍费系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二原告基于被告叶某、案外人崩某的担保才愿意向被告叶某交付彩礼款及媒人介绍款共计 160000 元,现因女方的出走导致二原告结婚的愿望无法实现,且被告叶某事后承诺会退回二原告 160000 元款项,故二原告主张由被告叶某返还 160000 元款项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同李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我国禁止个人从事涉外婚介,警惕以“介绍费”“彩礼”为名的非法交易。在此类案件中,对介绍费、彩礼的连带保证人可单独起诉,但需注意共同担保人的追偿可能。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需做好证据的留存,包括《保证书》、通话录音、银行取款记录等,建议交易中保留书面及音视频证据。
再次提醒大家,涉外婚姻风险很大,且婚姻非交易,应在合法途径缔结婚姻关系,避免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