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承包土地引纷争,翟改英律师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对方退还我方地租240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2024 年 3 月 26 日,杨某与和田XG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改良合同》(实为《土地合作经营协议》),约定XG农业将位于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墨玉县加汗巴格乡共 10026.8 亩土地的种植经营权交由杨某,期限 5 年。杨某需按约定支付合作资金与小麦种植成本资金,且未经XG农业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土地。

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多次逾期支付款项。第一笔应于 4 月 7 日支付的 4000000 元(含定金 200000 元),超期 48 天支付完毕;第二笔应于 6 月 30 日支付的 1688188 元种植成本资金,超期 94 天支付完毕;第三笔应于 9 月 30 日支付的 2016080 元,截止开庭仍剩余 266168.6 元未支付。此外,2024 年 9 月 24 日,杨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疆YYNM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将其中 5600 亩土地转租给新疆HJ农业有限公司,HJ公司又再次转租给王成。

2024 年 9 月 30 日,XG农业以杨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90 日、擅自转租为由,向杨某父亲杨某志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XG农业阻止杨某正常播种,双方产生纠纷并报警处理。杨某认为XG农业解除合同不合法,委托瀛台律师翟改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阻工造成的损失;XG农业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要求杨某支付剩余土地分红费用、逾期利息、水费等。

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和田XG农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签订的《土地改良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3 日已解除;被告和田XG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即返回地租)2406432 元;反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和田XG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地租 266168.6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不拘泥于合同名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在合同性质认定上,翟改英律师主张合同为合作经营性质,依据是合同名称及其中关于 “合作” 的表述,认为双方应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而XG农业则强调合同中 “不论盈利与否,杨某每年需向XG农业支付分红” 的约定,指出这不符合合作经营共担风险的特征,应认定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对于杨某志的代理行为,杨某称父亲的行为未经授权,不应对自己产生法律效力;XG农业则基于杨某志在土地种植管理、费用缴纳、纠纷处理等一系列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以及杨某与杨某志的父子关系,主张有理由相信杨某志有权代表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在违约责任主体方面,未按时支付款项是因XG农业先行违约,如阻止正常经营、强制指定销售供应商等,且小麦补贴款未妥善处理,导致自身履行困难;XG农业则拿出杨某多次逾期支付款项的记录和擅自转租土地的证据,坚称杨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XG农业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其解除通知无效,合同应继续履行;XG农业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超 90 日和擅自转租的解除条款,结合杨某的违约事实,主张合同已依法解除。

杨某所主张的损失费能否得到支付也是争议焦点。杨某认为XG农业阻工行为直接导致自身损失,XG农业应予以赔偿;XG农业反驳称损失是杨某自身违约造成,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XG农业所主张的未付款项性质以及诉请金额上,杨某对部分款项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水费不应向XG农业支付,且部分费用存在计算错误;XG农业则坚持未付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要求杨某履行支付义务 。

最终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实质内容认定合同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而非合作经营合同,体现了合同性质认定应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杨某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基于其与杨某的父子关系及实际管理情况,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这提醒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对于相对方非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需谨慎对待,相关行为可能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确定损失赔偿时,综合考虑了双方过错。虽然合同因杨某违约解除,但XG农业在对方逾期仅 4 天就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欠妥,且合同解除导致杨某经营时间缩短,法院判决XG农业返还部分地租。然而,杨某因自身违约需对XG农业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这提示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的过错程度会对责任承担与损失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纠纷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