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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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王某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入职北京LCXY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以王某菲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菲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且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遂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9316.93 元及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37144.23 元 ,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故委托瀛台律师于静文维权。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1097.45 元。同时,鉴于王某菲已累计工作 13 年 4 个月,每年应享受 10 天年休假,且在职期间未休过年休假,公司应支付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17383.74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03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LC公司主张王某菲存在造成较多客诉、删除工作手机客户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但所提供的离岗照片、钉钉客诉截图等电子证据因无法核实真实性,难以采信,公司未就上述事实提供充足有效证据,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故作出如上裁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提醒大家: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的程序。公司虽主张王某菲违反公司制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及时申请仲裁,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与用人单位沟通的相关材料等,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享有的各项劳动权益,像带薪年休假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