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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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1312116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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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某食品公司长期为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提供牛羊肉、调味产品、冷冻产品等食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022年4月15日,原告北京某食品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财务对账确认单》,载明自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14日,北京某餐饮公司未付货款1844240.31元。同日,北京某餐饮公司出具《欠款条》,载明从2021年5月16日至2022年4月14日共欠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844240.31元。2022年5月10日,北京某食品公司和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财务对账确认单》,载明自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北京某餐饮公司未付货款99630.87元。同日,北京某餐饮公司出具《欠款条》,载明从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欠北京某食品公司货款99630.87元。
该餐饮公司共欠原告款项金额为1,943,871.18元。尽管原告多次尝试催讨欠款,但均未成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最终委托瀛台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将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支付采购货款1943871.1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943871.18元;二、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条款、争议焦点、证据材料等。随后,李震律师仔细审查合同和证据材料,对涉及买卖合同的原件进行详细审查,分析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汇款凭证、通讯记录、货物照片等。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没有正式书面合同,但当事人长期向被告公司供货,被告实际接收了货物并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和欠条,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人北京某餐饮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现被告公司未到庭就原告公司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当事人主张被告餐饮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瀛台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