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征收引租赁权争议,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破程序困局,二审逆转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01  案件概述

2005 年 11 月 23 日,航运公司与YFHG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航运公司将所属赣州市造船厂 29.59 亩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租给YFHG公司,租期至政府河堤改造等市政工程建设征用该土地时止,租金每月 5000 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YFHG公司因政府征收通知停产停业,未再缴纳租金。

     2023 年 4 月 19 日,水东镇政府与航运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相关土地及房屋;6 月 12 日,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约定航运公司将其与YFHG公司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租金债权转让给水东镇政府。此后,水东镇政府多次催告YFHG公司搬离并支付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的租金及返还租赁物,同时要求YFHG公司股东苏某1、苏某2及原股东邝某静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法院认定航运公司与水东镇政府的债权转让有效,水东镇政府承继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判决解除合同,YFHG公司返还租赁物、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的租金,苏某1、苏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YFHG公司、苏某1、苏某2不服,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黄柏甄、徐宪杰律师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水东镇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水东镇政府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03  法院判决

徐律师、黄律师提出,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以调解阶段案号适用审判程序,规避法定审限,且仅一次开庭,2024 年立案后未再庭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协议无效:水东镇政府作为镇政府无权决定征收项目,其与航运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因主体违法而无效;《<征收补偿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且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经YFHG公司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租赁关系:因上述协议无效,水东镇政府与YFHG公司未成立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因征收未达合法条件,解除条件未成就,且航运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消灭。

    租金抗辩:航运公司提交的催缴通知真实性存疑,部分租金已过诉讼时效;航运公司代理人曾口头放弃租金,YFHG公司因政府征收导致停产停业,属不可抗力,应免除租金支付责任。

    被上诉人水东镇政府答辩因征收行为依法成为案涉租赁物所有权人,受让航运公司债权后,有权要求YFHG公司支付租金及占用费。YFHG公司主张相关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已通过生效裁判获得征收赔偿 。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为避免程序空转,不予发回重审。关于实体争议:航运公司与YFHG公司的《协议书》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因征收期满终止;水东镇政府与YFHG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其诉请解除合同无诉的利益,不予支持。案涉租赁物已被水东镇政府全部拆除并新建建筑,YFHG公司无返还义务,撤销一审返还判决。水东镇政府与航运公司的协议虽有效,但征收影响YFHG公司合同预期利益,且航运公司已口头免除租金,水东镇政府主张租金及占用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胜诉体现了律师在复杂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程序与实体争议焦点、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黄柏甄、徐宪杰分析本案:本案核心争议围绕政府征收背景下的租赁合同效力、债权转让合法性及租金支付责任展开。一审有程序违法漏洞,同时从实体上论证协议无效、无租赁关系及租金免除等关键要点:

    程序违法突破:指出一审以调解程序掩盖审判超期问题,动摇一审判决根基。

    协议效力抗辩:依据征收主体资格规定,否定《征收补偿协议书》效力,进而否定债权转让及水东镇政府的原告主体资格。 

     实体权利主张:利用航运公司代理人放弃租金的自认,结合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成功免除YFHG公司租金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