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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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7 年 12 月 1 日,曾某某与北京WB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B公司)签订《亲亲宝贝月子会所服务合同》,约定WB公司为曾某某提供产后护理服务,折后服务费用为 219400 元。朴某某按约向WB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该笔费用,WB公司出具收据。2018 年 4 月 30 日,WB公司停止运营,原合同无法履行。
2018 年 4 月 24 日,曾某某与WB公司工作人员傅某某签订《解除 “亲亲宝贝月子会所服务合同” 协商协议》,约定WB公司退还 219400 元,逾期未退则按年息 24% 支付利息。后傅某某出具借条,将上述欠款转化为其向朴某某的借款,承诺 2019 年 3 月 30 日还款,月息 2 分。但WB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注销,傅某某亦未偿还任何款项,故曾某某、朴某某委托瀛台律师陈宣宏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傅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朴某某支付欠款 219400 元。
被告傅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朴某某支付利息,以 2194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算,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陈宣宏律师提出:曾某某、朴某某认为,其按约支付了月子会所服务费用,因WB公司停止运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傅某某签订退款协议并出具借条,将合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傅某某支付欠款 219400 元、相应利息(以 2194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算)、律师费 50000 元及交通费 5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分析本案:曾某某与WB公司签订的《亲亲宝贝月子会所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WB公司停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服务费用。傅某某签订解除协议并出具借条,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实质为违约金,其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失。原约定年利率 24% 过分高于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酌情调整,2020 年 8 月 19 日前按年利率 24% 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既兼顾了当事人约定,又符合公平原则。
被告傅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