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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5年,HT公司因续某某、郑某某、韩某某等9人中途停工,将案涉电气安装工程另行发包给张某某施工。工程于2016年7月竣工后,各方就工程款结算单价(50元/㎡ vs 78元/㎡)、付款责任主体产生争议。张某某先后两次起诉,一审、二审均按50元/㎡判令续某某等3人支付114万余元。张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指令周口中院再审。再审中,案涉工程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双方真实约定单价为78元/㎡,法院据此改判,判令HT公司补充支付工程款差额及利息。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真实结算单价、付款责任主体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张某某继续委托瀛台律师孙建军代理本案。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4042号民事判决;
维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7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续某某、郑某某、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张某某工程款1140658元);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7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HT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某工程款638810.6元(1779468.6元-1140658元)及利息(利息以1779468.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结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合判断。
03 法院判决
再审申请人委托孙建军律师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工程各主体法律关系及付款责任主体,错误判令续某某等3人付款;未查清工程款真实结算单价,仅凭复印件合同按50元/㎡结算错误,实际约定为78元/㎡(有项目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证明);未支持资金占用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证据采信违法:续友谅等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未依法审查;未释明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结算依据,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未阐明证据采纳理由,违反证据规定。诉讼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按78元/㎡结算工程款,判令各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779468.6元、维修资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申请人续某某、郑某某、韩某某意见:张某某构成重复起诉:前后两诉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基本一致,仅增加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主体错误:郑某某、韩某某与续某某并非合伙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张某某合同相对方是李某某或HT公司,按合同相对性,付款责任与己方无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错误适用债务转移规定,己方对HT公司无到期债务,不应承担付款义务;78元/㎡单价是张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己方不知情、不认可;张某某隐瞒证据、恶意起诉,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申请人HT公司意见:案涉工程系案外人借用公司资质开发,公司与张自锋无合同关系;已按生效判决向续某某等支付包含案涉工程款在内的890万元,不应重复支付。
法院核心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当事人包含HT公司,与前诉当事人不同;前诉后出现新的生效判决(续某某等获得包含案涉工程款的债权),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付款责任主体:张某某合同相对方是HT公司,但因前诉生效判决误将案涉工程款判给续某某等,为避免HT公司重复支付,维持原审关于续某某等支付1140658元的判项;同时,HT公司需支付工程款差额;续某某等3人系合伙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款结算单价:再审中李某某出庭作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真实约定单价为78元/㎡,总工程款为1779468.6元(22813.70㎡×78元/㎡);原审以李某某证明出具于起诉后、未出庭作证为由未采信,属认定不当;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未竣工结算,利息从张某某首次起诉主张工程款的2022年2月9日起算,按同期LPR计算;维修资金:张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续某某等再审请求:其在再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审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分析: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边界:本案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核心在于审查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考量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新变化。本案因新增被告及出现新的生效判决结果,被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为当事人通过补充诉讼主体维护权利提供了参考。
核心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本案关键转折点在于再审阶段案涉工程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出庭作证,推翻了原审依据合同复印件认定的50元/㎡单价。这提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需注重留存书面约定、实际履行凭证等核心证据,对于关键证人,应积极申请出庭作证,以提升证据证明力;同时,法院对证据的审核需兼顾形式与实质,避免仅以证据形式瑕疵否定其真实效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与平衡:本案中,法院为避免HT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维持了原审关于续某某等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判项,同时判令合同相对方HT公司支付差额,体现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这既尊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张某某与HT公司为合同双方),又兼顾了裁判的公平性与效率性,避免当事人陷入多重诉讼循环。
建设工程纠纷的维权要点:施工方在承接工程时,应明确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结算单价、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留存结算凭证;发生纠纷时,需全面梳理各方法律关系,精准确定被告,避免因诉讼主体错误导致败诉;对于一审、二审不利判决,应重点审查事实认定是否存在证据缺陷、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及时通过再审程序维权。
合伙关系的责任承担:本案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续某某、郑某某、韩某某为合伙关系,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提示个人合伙在参与工程承包时,需明确内部权利义务,同时知晓对外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避免因合伙关系不明确导致的责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