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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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再审程序因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原审中,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10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判令原审被告朱某某给付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工程款7093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再审申请人朱某1(朱某某姐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院长在日常案件监督中发现,原审调解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涉嫌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遂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朱某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于律师静文、郭磊代理本案。经审查,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冀1024民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近日,本案经再审判决结果:① 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② 判令原审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工程款7093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3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共计35729元;以709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 案件受理费5446.75元、保全费4245元,均由原审被告朱某某负担;④ 驳回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要求再审申请人朱某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要件)、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原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第二百一十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裁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百七十四条(调解书再审的处理)、第四百零五条(再审案件的裁判规则)。
03 法院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某某意见:其与朱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合作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款由朱某某向其支付。但朱某某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武某某。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明确了朱某某的还款期限、利息标准(年利率7%)等内容。武某某主张,朱某1作为朱某某的姐姐,自愿在该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故要求朱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朱某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1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于静文律师、郭磊核心抗辩:朱某1并非案涉《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的保证人,协议中“朱某”的签名字迹系他人伪造,其从未作出为朱某某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为佐证该主张,代理律师在再审审查阶段主动提交了北京华大方瑞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方瑞(文)鉴字[2025]第30号),鉴定结论明确案涉协议上的“朱英”签名字迹与朱某1的真实样本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足以证明签名伪造的核心事实。② 主体不适格:因朱某1未在协议上真实签名,未参与合同缔约过程,不属于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自始未成立,其与案涉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③ 原审错误:原审调解书未对关键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仅凭朱某某的不实陈述就认定朱某1为保证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严重损害了朱某1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审被告朱某某意见:经法院依法传唤询问,朱某某当庭自认:其与朱某1系亲姐弟关系,原审中提交的朱某1委托手续上“朱英”的签名系其代签,并非朱某1本人所签;且原审调解书中关于金钱给付的内容、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其均未告知朱某1,原审中关于“协议上朱某签名为本人所签”的陈述系虚假陈述。
法院经全面审理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以下关键事实:① 基础债权债务属实:武某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合作关系,经双方结算,朱某某拖欠武某某工程款709350元的事实成立。② 签名伪造事实明确:案涉《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中“朱某”的签名字迹,经司法鉴定机构专业鉴定,确认与朱某1的真实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签名伪造的事实清晰。③ 原审调解程序违法:原审调解过程中,朱某1未实际出庭参与调解,朱某某提交的代理手续系其伪造,且调解内容未告知朱某1,原审调解书关于“朱某1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内容,并非朱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郭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敏锐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朱某1的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而锁定“签名真实性”这一关键突破口,为整个辩护工作确立了精准的核心方向,避免了案件陷入无关事实的争议泥潭。
针对“签名伪造”这一核心主张,代理律师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程序,主动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对比样本,最终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推翻原审错误调解的关键证据,从根本上否定了武某某要求朱某1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基础,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需具备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格被告的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层层递进地论证了“朱某1非合同当事人、保证合同未成立、不应承担责任”的核心观点,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扎实的法理依据,有效说服了法官采纳辩护意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聚焦实体事实争议,还全面梳理了原审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明确指出原审存在“未审查代理手续真实性、未保障当事人出庭权利、调解内容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程序瑕疵,有力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