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再审反转 + 检察抗诉!365万工程款拖欠5年,孙羽佳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直击两大核心漏洞扭转困局

01  案件概述


中宁县XH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H劳务公司”)与内蒙古JC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JCY公司”)等三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2016 年,JCY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车间、厂房等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TX房地产公司,后者借GS建筑公司资质施工,并通过授权委托将工程劳务分包给XH劳务公司。

     工程 2018 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JCY公司拖延 5 年未结算,XH劳务公司仅收到部分工程款。经第三方鉴定,工程总造价 8907339 元,尚欠 3650739 元。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多轮审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XH劳务公司仍不服,委托瀛台律师孙羽佳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6 年 1 月 8 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



本案脉络:1. 2021 年 5 月 26 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 0802 民初 4614 号民事判决,JCY公司上诉;

    2. 2021 年 12 月 20 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 08 民终 1675 号民事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3. 2023 年 8 月 9 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 0802 民初 4066 号民事判决,JCY公司再次上诉;

    4. 2024 年 5 月 17 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 08 民终 497 号民事判决;

    5. JCY公司申请再审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4)内民申 4838 号民事裁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6. 2025 年 3 月 3 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 08 民再 62 号民事判决,判令JCY公司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明确具体数额;

   7. 2026 年 1 月 8 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巴检民监〔2025〕74 号通知书,决定提请抗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一条: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具体,给付金钱需确定数额及计算标准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执行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4.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19 问:发包人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XH劳务公司委托人孙羽佳提出:1. JCY公司作为发包人,拖延结算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其资金链断裂、登上失信名单,应与TX房地产公司、GS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JCY公司曾直接支付工人工资 2132556 元,且承诺结算水电暖工程款,实际认可其与XH劳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足额支付工程款;3. JCY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无委托手续及合法税务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4. 再审判决未明确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不符合法律文书明确性要求,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审判与执行机构相互推卸责任,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JCY公司等意见:1. 不认可XH劳务公司主张的土建部分工程造价数额,申请第三方鉴定确定总造价;2. 二审时提交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合同,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3. 再审判决其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认可该裁判逻辑。

     法院认定要点:1. 经第三方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 8907339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欠 3650739 元;2. JCY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TX房地产公司无资质借GS建筑公司名义施工,XH劳务公司为实际施工人;3. 再审判决认定JCY公司应在欠付案涉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已支付给XH劳务公司的款项可从中核减,但未明确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本案中,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争议点,层层突破维权困境:1. 锁定发包人过错核心:明确JCY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工程存在资质借用、分包等情形,仍拖延 5 年不结算,主观恶意明显,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资,构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认可,依据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2. 直击举证责任漏洞:援引建设工程纠纷相关裁判规则,指出发包人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而JCY公司提交的付款证据缺乏合法发票及委托手续,无法证实足额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3. 揪出裁判文书瑕疵:依据法律文书明确性要求,指出再审判决未确定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属于 “执行内容不明”,违背审执协调原则,导致案件无法强制执行,实质未解决纠纷;4. 推动检察监督介入:在再审程序终结后,及时启动检察抗诉程序,借助检察监督职能纠正生效裁判错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救济渠道,彰显专业维权策略与坚持到底的责任担当。

     本案凸显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延结算、资质借用等常见问题,律师通过多维度法律论证与程序推进,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清晰路径,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裁判文书规范性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