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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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本案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出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拖欠工资及副食补贴,涉案劳动关系跨度近7年(1993年-1999年),因年代久远、企业名称变更、证据留存困难,成为典型的“历史遗留劳动争议”。原告杨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冯武英律师代理,先经劳动仲裁全部驳回诉求,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近日,依据法院审理认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1993年3月3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基础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03 法院判决
冯武英律师提出:1993年3月2日,原告杨某某入职被告明星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1999年11月30日因工作安排调离岗位,在职期间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核心诉求确认1993年3月2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与明星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② 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拖欠工资5427元;③ 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副食补贴3604.5元;提交了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备案表、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4组核心证据,拟证明入职、离职事实及原被告主体关联性,弥补劳动合同遗失、现金缴费无记录的短板;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本案系历史遗留争议,自身已尽到举证义务,被告以“名称不符、时效已过”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方意见: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2. 关键理由① 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的主体为“海淀明星出租公司”,与己方公司名称不符;② 因年代久远,公司已无法查到原告相关入职、用工记录;③ 原告主张的工资、副食补贴及确认劳动关系诉求,均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④ 公司惯例为司机缴纳车辆承包金,从未向司机发放工资及副食补贴,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结合双方证据、质证意见及庭审查明事实,作出如下核心认定,紧扣“举证责任分配+时效区分适用+主体关联性”三大关键:1. 举证责任认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需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原“北京市海淀明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入职、离职情况,被告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 主体关联性认定:经法院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确认,2001年北京市海淀明星出租汽车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适格,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联;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原告提交的工资转移单显示,其原用人单位将工资发放至1993年3月2日,据此调整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自1993年3月3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的“1993年3月2日起算”不予支持(差1天);4. 时效问题认定:① 确认劳动关系诉求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抗辩,故驳回被告就该诉求的时效抗辩;② 工资、副食补贴诉求属于给付之诉,原告1999年11月离职,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如维权记录、协商记录等),认定该两项诉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冯武英: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英律师结合本案代理经验及同类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从“胜诉关键、败诉痛点、实务提醒”三大维度,拆解本案核心要点,助力同类案件维权避坑:
1. 证据链突破:本案最大难点的是“年代久远、劳动合同遗失、企业名称变更”,若证据零散则无法支撑诉求。代理中,我们重点梳理并提交4组关联性证据,形成“入职凭证—用工记录—离职证明”的完整闭环: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证明入职背景及原用人单位调岗事实,驾驶员登记备案表、登记表证明原告杨某某在涉案公司的用工记录及离职时间,完美弥补“无书面劳动合同”的短板;
2. 主体关联突破:针对被告“名称不符”的抗辩,我们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确认被告系由“海淀明星出租公司”改制更名而来,明确双方主体关联性,破解被告核心抗辩点;
3. 时效抗辩突破:精准区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时效适用规则,明确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有力反驳被告的时效抗辩,为确认劳动关系诉求胜诉奠定基础——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适用亮点,很多同类案件因未区分时效适用,导致确认劳动关系诉求被驳回。
劳动争议中,给付之诉(追索工资、补贴、赔偿金等)均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时效从离职之日起算;即使是历史遗留案件,也应及时主张权利,或留存维权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错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