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七旬老人查询亡夫银行流水遭拒,李皓律师代理储蓄合同纠纷案,起诉银行获支持,婚内财产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01  案件概述

原告蔡某某(1951 年生)系马某某配偶,马某某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去世。蔡某某因需处置亡夫遗产,多次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皋兰路支行申请查询马某某名下在该行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存取款转账凭证等资料(含存折、大额存单)遭拒,遂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诉讼,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李皓律师代理此案。

      此前,蔡某某曾就马某某名下尾号 1127 借记卡信息起诉被告,法院判决后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次原告主张查询被告处除该账户外的全部相关账户信息。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皋兰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某某提供马某某名下在该行银行账户及账户自开户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的银行流水及取款转账等凭证(含存折、大额存单);2. 案件受理费 5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皋兰路支行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3  法院判决

原告蔡某某代理律师提出: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马某某(已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皋兰路支行名下所有账号自开户日起至今的银行流水及取款转账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存折、大额存单。

     被告建行兰州皋兰路支行答辩意见:1. 原告诉求超出规定查询范围,依法不应支持;2. 被告非适格主体,作为基层支行管理权限有限,无法查询省外及同级别支行的账户信息,仅能提供自身权限内的资料;3. 本案违反 “一事不再审” 原则,原告已就尾号 9288 借记卡 / 4957 存折、尾号 1127 借记卡查询起诉并获执行,本次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根据律师意见认定:1. 案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对存款人马某某负有提供交易信息的附随义务;2. 蔡某某作为马某某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亦包含对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的知情权,马某某去世后,为处置遗产,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其处的账户交易信息;3. 原告已就尾号 1127 借记卡信息起诉并执行完毕,被告无需重复提供;4. 被告抗辩的 “一事不再审” 不成立,本次原告主张的是除上述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信息,并非重复诉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1. 配偶的婚内财产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该权利不仅包含对财产的支配、处分,亦涵盖对财产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本案中,马某某去世后,蔡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为妥善处置遗产,查询亡夫婚内银行账户信息系行使合法权利,银行不得以 “权限有限” 为由无故拒绝。

     2. 银行的附随义务不可免除:银行与储户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除履行存款、取款等主合同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提供账户交易信息的附随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开户行,即便为基层支行,亦应在自身管理权限范围内向原告提供全部账户信息,不得擅自缩小查询范围。

     3. “一事不再审” 原则的适用边界:该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情形。本案原告本次起诉主张的是除已执行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信息,与前诉并非同一诉求,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

      4. 遗产处置中银行信息查询的实操指引: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查询亡夫 / 妻银行账户信息时,若遇银行拒查,可凭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婚内财产知情权及遗产处置的相关权利;银行以 “权限有限” 抗辩的,需举证证明其确无查询能力,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