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分手后追讨40万购车款,仅有转账记录能赢吗?郎佳琪、杜锴律师抗辩成功,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01  案件概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为恋爱关系,双方合伙经营民宿,长期存在频繁资金往来、财产高度混同。恋爱存续期间,原告先后多笔转账、代为支付购车款项,合计40万元。

      双方分手后,原告主张该40万元均为借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三名被告,要求对方全额还本付息,同时要求一人独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三名被告全程由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佳琪律师、杜锴律师代理应诉。

一审裁判结果:全额驳回原告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40万元款项无需返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方抗辩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案件圆满胜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同时参照民间借贷核心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件,缺一不可,恋爱、合伙、同居混同期间的资金往来,无明确借贷合意证据的,不认定为借款。


03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案涉40万元全部是被告方为置换房车、经营公司产生的借款,自己按照对方指示代为支付购车款,有转账流水、单方转账备注可以佐证,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追究独资股东连带责任。

     被告方(郎佳琪、杜锴律师代理)答辩意见:双方并非普通好友,而是恋爱+合伙经营关系,多年资金往来杂乱,财产完全混同,从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借款合意;原告单方转账备注不能等同于双方借款约定,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此前有大额资金交由原告代管,金额远超本案40万,案涉钱款本身就来源于被告自有资金;双方共同经营民宿、共同使用房车,相关支出属于共同开支,不属于单方借款。

     法院审理认定:民间借贷成立两大核心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仅有转账流水,无法认定借贷关系;转账备注为原告单方填写,未经过被告确认,不能作为双方借钱的合意凭证;双方恋爱同居+合伙经营,代收租金、互相代付款项频繁,资金边界模糊,无法区分个人借款与共同经营开支;无有效聊天记录、借条、催款记录佐证借钱事实,原告举证不足,依法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郎佳琪:恋爱合伙期资金往来,默认不认定为借款:普通朋友转账可凭流水主张借贷,但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合伙经营关系时,法院优先推定资金为共同开支、资金代管、赠与、收益调配,不会直接认定为借款,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

      很多人误以为转账备注“借款”、帮忙代付货款/车款就能认定借贷,实务中该类证据均为单方证据,无对方聊天记录、借条、还款承诺等合意佐证,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长期代收租金、共用账户、混用资金、共同经营的行为,会直接导致资金性质模糊,法院无法区分借款、自有资金、经营收益,原告必然因举证不能败诉。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债务真实存在,主债务不成立,后续的股东追责、连带清偿诉求全部落空。

     情侣、合伙亲人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想要被认定为借款,必须留存双向借贷合意证据:借条、欠条、明确借款的聊天记录、对方确认还款承诺,切勿仅凭转账流水、单方备注维权。一旦形成财产混同,无书面约定的大额支出,分手后几乎无法通过民间借贷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