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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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王某系全职网络主播,2022年9月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后续补充签订《主播自提(佣金)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传媒公司为其提供直播公会、平台流量及经纪服务,王某依托公司资源开展直播,双方按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并约定了相应违约条款。
合作期间,王某正常履约直播,累计获得直播分成78952元。2023年6月,王某因个人违规导致直播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直播业务被迫中断。后续双方因账号损失、合作存续问题产生矛盾,2023年9月王某停止直播并申请退出公会未果,仅未返还当月少量收益提成。传媒公司据此起诉,单方将双方经纪合作定性为合伙关系,主张王某擅自停播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王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全程应诉维权。
法院判决结果:1、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王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3、驳回原告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当事人成功减免13万元不合理赔付,有效遏制MCN超额索赔行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03 法院判决
原告(传媒公司)意见: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多份合作协议,存在收益分成模式,构成合伙经营关系;王某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播、拒不返还收益提成,属于单方终止合作、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高额违约金条款,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
被告(当事人)瀛台律师抗辩意见:首先,双方仅为经纪服务合作模式,不具备合伙关系法定要件,原告法律定性错误;其次,案涉天价违约金计算标准显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属于格式霸王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最后,当事人前期履约良好,停播系账号封禁、双方沟通矛盾所致,过错程度较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核心争议为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及违约金数额认定。其一,双方不构成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需满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大要件,本案中王某仅提供直播劳务,未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亏损,收益分成仅为经纪合作对价,不符合合伙法定特征,原告合伙关系主张不予采信。其二,王某存在实际违约行为,其未按约直播、未返还当月提成,需承担违约责任。其三,原告主张15万元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结合直播行业特性、合同履行时长、双方收益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对高额违约金予以调减。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本案是直播经纪纠纷中法律关系纠错+违约金调低的典型胜诉案例。实务中,多数MCN机构利用主播法律认知短板,混淆“经纪分成”与“合伙经营”,通过格式合同设置高额违约金,肆意转嫁经营风险。本案胜诉核心在于两点,一是精准击破原告法律逻辑漏洞,明确收益分成只是劳务合作对价,不能等同于合伙行为,从根源推翻对方高额索赔基础;二是紧扣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定原则,举证证明原告诉求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结合当事人轻微过错、前期良好履约记录,成功说服法院大幅压降违约金。
瀛台律师提示,广大主播签约时需警惕模糊性合同条款,遭遇机构天价违约起诉无需被动认赔。专业律师可通过定性纠错、违约金抗辩,依法否定不合理赔付诉求,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深耕直播经纪、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案件,以专业法理研判精准止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