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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林某(化名,XSJB村村民)因所在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全体村民重大切身利益,依法申请村委会公开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分配名单、棚改财政拨款流水等核心村务信息。第三人村委会以涉及隐私、无公开权限为由拒不公开,林某向属地文旅监管部门申请监督履职。但潍坊市寒亭区YJP事业发展中心仅做形式核查,未实质审查村委拒公开理由的合法性,最终答复同意村委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林某不服该行政行为,委托于淼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答复、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村委公开法定村务信息。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行政机关答复违法、限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法院判决:1、撤销潍坊市寒亭区YJP文旅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5月8日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2、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督促第三人村委会向原告公开涉案棚改补偿明细、安置房分配名单、财政拨款凭证及转账记录(脱敏后公开);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重大村民利益事项需经民主程序、村务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村民申请公开被拒的,行政机关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开的法定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履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一年。
03 法院判决
核心争议焦点:1、涉案棚改补偿明细、安置房分配名单、财政拨款凭证等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村务范畴;2、行政机关作出的同意村委不公开信息的答复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是否超期;3、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实质性监督核查职责,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双方核心意见:原告方(林某)及代理律师于淼意见:1、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涉集体财产、棚改安置补偿事项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涉案三类信息均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明确要求公开的重大村务、财务事项。2、村委以隐私为由拒公开不成立,涉案信息可通过隐去身份证号、住址、银行卡号等私密信息脱敏后公开,个人隐私不得对抗全体村民公共利益与法定知情权。3、行政机关仅被动采纳村委会议决议,未实质核查拒公开理由是否合法、未纠错村委程序瑕疵,属于典型形式履职、行政失职,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4、被诉答复未告知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未超法定一年最长起诉期限,起诉程序合法有效。
被告行政机关答辩意见:1、涉案答复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性行为,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2、原告收到答复后起诉间隔超法定起诉期限,起诉应予驳回;3、村委已通过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不予公开,被告已完成监督、通知义务,已依法履职;4、村务公开纠纷适格主体为村委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第三人村委会陈述意见:1、拆迁补偿并非村委发放,村委无相关明细材料,无法公开;2、安置房未全部交付、分配未完成,且涉及村民隐私与矛盾,暂不适合公开;3、财政拨款凭证、转账记录属于政府与开发商业务范畴,不属于村委公开权限,应由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务公开。
法院审理认定:1、被诉行为具有可诉性:案涉答复对原告知情权、监督权创设实质权利义务影响,并非单纯程序性执行行为,属于法定可诉行政行为。2、原告起诉未超期:被告答复未载明起诉期限,依据司法解释,原告起诉未超过一年最长法定起诉期限。3、涉案信息属于法定公开范畴:棚改补偿发放明细、安置房分配名单、财政拨款流水,均系关乎村民重大利益的村务财务信息,属于法定主动公开事项。村委主张的隐私、无权限等理由不成立,信息脱敏处理后可依法公开。4、被告未履行实质监督职责:被告未核查村委拒公开理由的合法性、未审查决议程序瑕疵、未依法纠错,仅形式性确认村委决议,履职流于形式,所作答复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代理律师于淼: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村务监督形式化、村民维权胜诉经典案例,精准厘清了村务公开与行政监督的核心边界。实践中,多数村委常以“隐私、未完工、无权公开”为由规避村务公开义务,部分基层行政机关疏于实质核查,仅做流程性答复,变相纵容村务不透明,侵害村民知情权与监督权。
本案关键维权要点在于:村民隐私不能对抗集体公共利益,涉集体棚改、补偿、安置、财政拨款等核心财务信息,均可通过脱敏处理后依法公开,村委无权一刀切拒绝。同时,基层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是实质审查而非形式走过场,必须核查拒公开理由、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未实质履职即构成行政违法。
本案胜诉为同类村民维权提供明确指引:面对村务拒不公开、行政机关监督不作为的情形,村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监督倒逼行政机关履职、督促村委公开核心村务信息,有效维护自身集体财产权益与监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