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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化名王某,房屋列入市政高架改造征收范围。王某向区住建局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征收方案、征收红线图。住建局答复称本机关不掌握该材料,指引王某向街道、自然资源分局咨询,但答复文书未写明不掌握信息的理由,亦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王某此前已经向区政府、发改、审计、街道、自然资源分局多家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各单位均答复自己不掌握,又互相指引向住建局咨询,形成机关之间互相推托的局面。王某不服住建局答复,委托赵宇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责令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1、撤销SH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判令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3、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住建局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3 法院判决
原告(王某,代理人:赵宇律师):1. 多家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均提示案涉征收方案、红线图应当由住建局掌握;2. 住建局仅称不掌握信息,没有说明法定理由,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硬性要求;3. 请求法院撤销案涉答复,判令住建局重新作出书面答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区住建局):1. 住建局没有参与案涉地块征收工作,不持有案涉信息;2. 已经告知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咨询,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答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1. 案涉信息并非明显排除在住建局法定职责之外。行政机关答复 “本机关不掌握信息”,依法必须说明理由,本案答复未写明理由,属于违法。2. 其他机关又指引向住建局咨询,说明住建局答复事实认定不清;答复文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程序存在瑕疵。虽未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但答复整体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1. 实务高频坑点:很多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简单一句 “本机关不掌握,请找其他单位”,省略说明理由这一法定义务,这类答复大概率属于违法,可以起诉撤销。2. 多机关互相指引、踢皮球的处理思路:保存全部机关的答复文书作为证据,以此证明行政机关之间职责边界模糊,不能简单以 “不归本机关掌握” 就把申请人打发。3. 提示被征收人:申请征收类信息公开,收到 “本机关不掌握” 答复,务必看文书中有没有写明不掌握的理由,没有理由的答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履职。4.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住建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是诉讼中的重大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