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错认补偿款项、推诿履职!徐宪杰律师精准破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张某(化名)系河北定州某砖瓦厂合法经营权利人,1991年合法受让取得砖瓦厂全部股权及所有权,依法持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企业生产经营合规合法。2015年,定州市人民政府依据砖瓦窑专项整治政策,强制关停并拆除案涉砖瓦厂,导致厂房、设备、原材料损毁,同时产生高额停产停业损失、工人安置费用等系列财产损失。

    关停拆除后,定州市人民政府仅拨付20万元工人遣散安置费,长期未依法对企业经营性损失、资产损毁损失作出实质性行政补偿。当事人多年持续维权,历经多轮诉讼,河北高院生效判决明确指引政府需结合企业民营性质,依法妥善处理补偿事宜。

    2026年1月28日,定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关于******砖厂处理意见》,错误认定补偿款项性质、推诿法定补偿职责,拒不回应当事人合理补偿诉求。当事人不服,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审查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判令政府赔付相关财产损失。庭审过程中,被告自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瑕疵,主动自行撤销案涉处理意见,但当事人坚持诉请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当事人核心诉求。

裁判结果:1. 确认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砖厂处理意见》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03  法院判决

核心争议焦点:1. 定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作出的案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推诿履职、程序空转问题;2. 涉案20万元款项属性为工人遣散安置费,还是企业全部关停补偿款,政府是否存在刻意混淆款项、规避补偿义务的情形;3. 原告本案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前案程序性驳回裁定是否阻断本次实体维权诉求;4. 政府以原告未申报增减挂钩项目为由拒付补偿,是否具备合法依据,土地复垦履职瑕疵的不利后果是否应由原告承担。

     双方核心意见:原告方(当事人+瀛台律所徐宪杰律师)意见:其一,被告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涉案20万元是砖瓦窑关停后专属工人遣散安置的退厂费,仅用于职工安置,并非针对企业厂房、设备、停产停业等核心财产损失的补偿,被告刻意混淆款项性质,以此抵扣全部补偿义务,无事实依据。其二,被告履职权责错位。依据省级专项文件,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的法定责任主体为市县政府,2015年企业被拆除后土地长期荒废,系被告怠于履职所致,被告将自身履职缺位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原告,以“未申报项目”为由拒补,于法无据。其三,被告适用法律、政策严重偏差。本案核心是公共利益征地关停引发的企业行政补偿,并非简单的项目复垦奖励,被告刻意局限于增减挂钩奖补规则,回避法定补偿义务,且拒不回应原告多项具体补偿诉求,未开展核查、评估、沟通,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其四,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前案驳回起诉系程序性驳回,未开展实体审理,且河北高院后续生效判决已明确案涉企业应依法获得补偿,形成全新法律依据,本次诉讼属于合法维权。

     被告方(定州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被告主张自身作出的处理意见合法合规,依据地方专项文件,增减挂钩项目奖补对象为村街、乡镇,并非企业经营者,原告无权主张个人补偿;同时辩称原告未主动申报增减挂钩项目,不符合奖补申领条件。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此前多轮诉讼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定:法院经全面审理、质证核查,明确核心审理观点: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案涉处理意见存在事实认定、履职程序瑕疵,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自行撤销违法处理意见,并承诺重新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依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但原告仍坚持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原行为违法。针对原告附带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损失赔付等诉求,法院认定可待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予以驳回。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混淆补偿性质、推诿法定履职、程序空转的行政补偿纠纷,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权、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型胜诉案例。本案核心胜诉关键,在于精准击穿政府两大违法瑕疵:一是混淆安置费与企业补偿款的法律属性,刻意缩减自身法定补偿范围;二是转嫁履职责任,将政府土地整治的法定义务缺位后果,归咎于普通市场主体。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关停合法经营企业,依法必须对企业资产损毁、停产停业等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不能以地方项目奖补规则、当事人未主动申报等理由规避法定补偿义务。同时,程序性驳回的前置裁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新的生效裁判、新事实理由提起实体维权,行政机关主张的“重复起诉”不能成立。

    本案最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仅帮助当事人固定政府违法履职的法律事实,更为后续足额主张行政补偿、推动实质性争议化解筑牢关键基础,倒逼行政机关正视企业合法权益、依法重新履职,充分彰显了司法监督行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