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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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拿到 "强拆违法" 的判决只是第一步。真正决定你能拿回多少的,是后面的赔偿之诉。 最近,徐宪杰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法院在被告已按评估价上浮 30% 赔偿的基础上,又主动酌定再上浮 5% 作为惩戒性赔偿。
林女士在市区有一套 60.86㎡的住房,处于老城核心地段。2023 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项目推进中,林女士因补偿标准过低未签协议。2024 年 12 月,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她的房子被征补中心强制拆除。
林女士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律师维权。2025 年,律师先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随后,律师向征补中心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征补中心作出赔偿决定:按评估价 10,334 元 /㎡上浮 30%,赔偿房屋货币款 817,605.1 元,另付各项补助,但对室内财物、奖励、利息等一律不予赔偿。林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判决:房屋货币赔偿款由817,605.1 元变更为 858,485.36 元—— 即在 "评估价上浮 30%" 的基础上,再上浮 5%(多出 40,880.26 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维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物业补助费、装饰装修费、水表电表补助等各项(60 日内支付);另判赔偿室内物品损失 6,000 元、互联网移机费 158 元、有线电视费 320 元;总计获赔 893,256.92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4 条第(三)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赔偿法》第 9 条、第 13 条: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服赔偿决定可起诉;
3、《国家赔偿法》第 15 条、第 36 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第 13 条: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参照指导性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 163 号:直接损失不限于既得利益,还包括必然可得的利益。
03 法院判决
原告林女士(徐宪杰律师)主张: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被告用补偿方案算赔偿,混淆概念;②房屋价值不应以评估价为依据,周边同类房价普遍 2 万元 /㎡以上,综合应达 25,000 元 /㎡;③评估程序违法 —— 评估师未实地查勘、未评装修设备、复核走过场、专家鉴定费收现金无凭证、被告涉嫌不当干预鉴定;④安置房位置差、公摊 28% 以上,与房屋价值明显不对等;⑤要求赔偿室内财物、奖励、律师费、逾期利息等合计 210 余万元。
被告(征补中心)辩称:①赔偿决定按补偿方案 "评估价上浮 30%" 计算,合法有据;②程序合法(收申请后两月内作出决定并送达);③室内财物无证据、奖励不符合政策、律师费和利息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均不应赔。
法院认定:1. 赔偿主体: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予赔偿;2. 赔偿程序:原告先申请、后起诉,程序合法;3. 房屋价值:评估价上浮 30% 符合补偿方案规定;"因本案系强拆产生的行政赔偿,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本院酌定在赔偿决定基础上再上浮 5% 作为惩罚性赔偿"。4. 室内财物:结合照片、视频及航拍,酌定赔偿 6,000 元;5. 律师费、奖励、利息:律师费非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鉴于已作惩戒性赔偿、足以弥补损失,利息、奖励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 "上浮 5%":第一,这 5% 突破了国家赔偿的 "弥补" 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是 "直接损失" 弥补原则 —— 赔到你损失补平为止。但法院这次主动在 30% 上浮之外再加 5%,理由是 "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这说明:违法强拆的代价,不止是" 还原 ",还要" 认罚 "。行政机关违法成本,不再为零。
第二,没有前面的确认违法之诉,就没有这 5%。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本案律师第一步打确认违法、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第三步不服再诉,程序步步为营,才有了法院 "上浮又上浮" 的空间。程序走错一步,实体就少一分。
第三,证据意识决定赔偿范围。 室内物品损失能拿到 6,000 元,靠的是照片、视频和航拍佐证;而奖励、利息、律师费被驳回,说明在 "惩戒 + 弥补" 的双重逻辑下,法院对超出直接损失的请求态度谨慎。被强拆的当事人,第一时间就要保留屋内财物证据。
给正在维权的人一句话:房子没了,程序还在;程序走对,赔偿就能多一截。这 5%,就是给 "依法维权" 的人发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