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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系湖南省某州山区村民,自有合法房屋,新建高速公路通车后,房屋距离道路极近,处于高速公路不少于 30 米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但房屋不在项目征地征收红线内。当事人认为修路造成墙体开裂,存在人身、居住安全隐患,向县级人民政府邮寄书面搬迁安置申请,请求政府履行职责对房屋搬迁安置。
县政府收到申请之后,没有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答复,直接转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回复,乡镇答复:房屋不在征拆红线,不符合搬迁条件。当事人不服,向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
当事人委托郎丽彩、郎佳琪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撤销复议决定,判令县政府在 60 日内对当事人搬迁申请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1. 撤销州人民政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2. 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60 日之内,对当事人搬迁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3.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法定实施主体。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不少于 30 米;控制区内划定前已建成合法建筑,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需要拆除,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七十二条,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在期限内履行职责。
03 法院判决
原告(当事人,瀛台郎丽彩、郎佳琪律师代理):1. 房屋处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道路距离房屋极近,房屋出现开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政府负有调查、处理搬迁安置申请的法定职责。2. 当事人书面申请递交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不能把属于本级法定职责简单甩给乡镇政府。乡镇不具备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答复职权,乡镇出具的答复,不能视为县政府已经履职。3. 复议机关没有纠正县政府转办不作为问题,直接以不在红线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依法处理搬迁申请。
被告(县人民政府):1. 案涉房屋不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不属于征地拆迁对象,县政府没有搬迁安置法定职责。2. 收到申请后已经转交乡镇政府,乡镇已经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回复,已经履行处理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州人民政府,复议机关):1. 复议程序合法,已经实地走访现场。房屋不在征收红线,不存在必须拆除搬迁事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复议决定。
案件争议焦点:1. 县政府收到搬迁履责申请,转交乡镇政府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无该项法定职权,下级乡镇答复不能替代县政府自身答复义务。2. 房屋不在高速征收红线,但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政府能否直接以不在红线为由拒绝处理搬迁申请,征收红线不等于全部补偿情形。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历史合法建筑,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需要拆除,应当给予补偿。不能仅凭不在征收红线直接一推了之,应当调查核实:房屋开裂是否由修路造成、房屋受损程度、是否存在公路运行安全隐患,必要时开展危房安全鉴定,再作出实体处理意见。
法院认定:1. 县级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县政府收到当事人履责申请,未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答复,直接交由无职权的乡镇政府回复,该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乡镇答复不能免除县政府法定答复义务。2. 复议机关没有纠正县政府不作为问题,直接认定不存在拆除事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确认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房屋外观存在受损;但是房屋损坏是否修路导致、损坏等级、是否达到需要拆除搬迁的安全标准,均没有经过调查、危房鉴定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不能跳过调查鉴定,直接以不在征收红线就拒绝全部申请。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郎佳琪:1. 实务重大误区:不在征收红线 = 政府完全不用管。很多行政机关简单把征地红线作为唯一标准。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专门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则,即便不在征地红线,如果确实因为公路建设、保障通行安全需要拆除房屋,依然存在安置补偿的法律空间。但该前提需要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因果甄别、危房鉴定等程序,不能直接一刀切驳回。
2. 履责申请,不能简单 “一转了之” 当事人向县级政府提交履职申请,属于县政府法定职责事项,不能简单内部转派乡镇,拿乡镇答复当作本级政府已经履职。法定职权在哪一级,就应当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对外作出正式处理意见,内部转办不等于对外依法履职,这是本案胜诉核心关键点。
3. 当事人维权证据提示这类案件,当事人只提交房屋开裂照片证明力有限。后续行政机关重新处理阶段,应当申请房屋安全性危房鉴定,固定房屋损坏与高速施工通车之间因果关系证据,才能够推动实体层面搬迁安置诉求落地。
4. 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该判例对高速、公路周边房屋维权具备极强参考意义:建筑控制区内房屋,即便不在征收红线,行政机关也负有调查核实义务,不可简单以不在征收红线直接拒绝对待群众的搬迁安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