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滥用职权致巨额亏损,瀛台律师精准辩护,当事人成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01  案件概述

2014年至2015年,内蒙古某县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经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确定实施肉牛养殖、低产林改造、覆膜玉米种植等多项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均未落地实施。2016年,被告人姚某、张某未经县政府审批,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用途,违规挪用2014、2015年度共计500余万元扶贫资金,改投食葵种植、蔬菜大棚建设等新项目,最终因市场预判不足、经营管理疏漏,造成大额经济损失。

    本案具体涉案事实如下:1、2015年9月,被告人姚某组织乡镇干部、村组人员赴外地考察食葵种植项目,牵头要求六个贫困村落地该项目,各村陆续签订种植合同、租赁土地开展种植。项目实施中由合作商提供种子、农药、化肥,乡政府统一拨付资金。后续因成品质量不达标、市场收购价大幅低于协议价,项目产生巨额亏损。同时,姚某牵头采购西红柿苗木、落地大棚种植项目,因未预判市场风险、盲目推进实施,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经侦查确认,两项项目合计亏损150.65376万元。

     2、2016年,二被告人利用扶贫资金新建46座蔬菜大棚,经专业机构鉴定,每座大棚超额支付工程款0.1268万元,累计多支付5.83万元;2017年,姚某低价处置村内闲置大棚,以远低于建筑成本的价格转让,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6.49万元。

    3、2016年底,姚某为其亲属注册农业公司,开展食用菌种植业务。2017年9月,张某在未征得贫困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剩余扶贫资金,高价采购其亲属公司建设的25座蔬菜大棚,合计支付货款83.68万元,同时额外多支出遮阳网款项11.66万元。

     4、项目实施初期,乡镇政府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出具补贴承诺书,约定项目亏损则每户补贴500元。2016年底,张某为兑现补贴、发放入股红利,授意下属虚报套取农业支持保护玉米补贴款,累计套现27.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张某身为乡镇公职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用途,违规推进扶贫项目,累计造成两百余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被告人张某委托瀛台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辩护工作。

法院充分采纳瀛台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结合全案事实、主观过错、损失挽回情况及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从轻改判:一、被告人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法院判决

接受委托后,瀛台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开展专项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经过、到案细节及讯问笔录,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证据瑕疵及量刑从轻情节,针对性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制定精细化辩护方案。

    庭审中,瀛台律师重点提出核心辩护观点:其一,被告人张某变更扶贫项目、调配扶贫资金的初衷,是为带动贫困户增收、助力乡村扶贫工作,无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主观恶意,主观恶性极小,具备法定从轻处罚基础;其二,公诉机关指控的11.66万元遮阳网损失不能成立,案涉遮阳网实物真实存在、具备实际使用价值,且涉案款项在立案前已全额退回各村合作社,未造成实际国有资产流失,该部分金额应依法剔除涉案损失数额。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瀛台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结合全案事实、主观过错、损失挽回情况及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从轻改判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本案是基层公职人员涉扶贫资金滥用职权的典型疑难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违规履职失误”与“恶意渎职犯罪”的标杆性案例,核心辩护关键点在于主观过错界定、实际损失核算、量刑情节适用三大核心维度。

    首先,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核心考量是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本案中二被告人虽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及资金用途的违规履职行为,但全程无贪污、挪用、利益输送等徇私行为,所有决策均围绕扶贫增收、帮扶贫困户的工作初衷,属于“履职方式违规”,而非“恶意滥用职权谋私”,主观恶性显著低于典型渎职犯罪,依法应当从轻评价。

     其次,渎职类案件的核心定罪依据是实际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公诉机关笼统将全部支出认定为犯罪损失,存在明显瑕疵。瀛台律师精准突破证据核心,明确区分“无效亏损资金”与“有实物价值、已挽回损失的资金”,其中涉案遮阳网款项对应真实实物资产,且案发前已全额退赔,未造成最终国资损失,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有效缩减了涉案金额,大幅降低当事人量刑基准。

    最后,本案清晰体现职务犯罪的辩护核心逻辑:并非只要履职违规、产生亏损,就必须从重处罚。基层扶贫工作具备不确定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市场波动、政策适配、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均会导致项目亏损,不能单一归责于公职人员履职行为。司法裁判应当区分“履职失误”与“渎职犯罪”,兼顾执法力度与司法温度,不苛责基层干部的善意履职尝试。

    同时,本案成功适用缓刑,印证了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则:对于无徇私舞弊、主观恶性小、损失可挽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案件,即便涉案金额较大,依然可以依法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