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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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化名王某,系济南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其母亲化名张某,为独立户籍,在案涉宅基地范围内建有房屋,两户院落独立开门、分开居住。 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案涉两处房屋均纳入拆迁范围。测绘时将母子两户房屋登记在同一测绘编号之下。街道办将母子两户认定为 “一宅多户”,合并为一户予以强制拆除,作出第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王某起诉后,该赔偿决定被法院撤销,责令街道办重新处理。
街道办重新作出 003 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旧坚持 “一宅多户、合并一户赔偿”,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人口或者宅基地面积二选一安置,但没有对母子两户进行分户赔偿。王某不服,委托杜锴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 003 号赔偿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对母子两户分户赔偿。
判决结果:1. 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济天行政赔偿决定书;2.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 60 日内对王某的行政赔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法院没有直接判令必须分户赔偿,而是撤销 + 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可以协商签约,协商不成再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03 法院判决
原告方(王某,杜锴律师代理):1. 王某与母亲张某分别为独立户口,两处房屋独立开门、通道分开,院落相互独立,不属于应当合并安置的情形。2. 街道办重新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依旧将两户合并赔偿,降低两户安置补偿权益,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精神不符。3. 请求法院撤销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街道办重新处理,对两户分户赔偿。
被告方(街道办事处):1. 案涉房屋属于 “一宅多户”,母亲张某没有独立宅基地,房屋与主院落相通,应当合并为一户进行安置补偿,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 赔偿决定同时设置人口、宅基地面积两套安置选项,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权,程序合法。3. 房屋拆除时已经搬离室内物品,不存在室内财产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1. 王某、张某户籍各自独立;视频、测绘平面图证实两处房屋分别开门、出入通道相互独立,院落并不相通,仅设置楼梯方便亲属通行。街道办主张属于同一处院落,缺乏事实证据支撑。2. 村委会盖章《四邻证明》可以佐证张某房屋权属情况;涉案南侧房屋未被有权机关认定违建。街道办直接认定属于 “一宅多户” 应当合并安置,主要证据不足。3. 关于张某房屋是否落在王某登记宅基地范围内,双方存在重大分歧,该事实尚需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分户赔偿裁判。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1. “一宅多户” 不等于必须合并一户补偿。行政机关不能仅凭宅基地登记证书就直接把院内多个独立户籍简单合并安置,应当实地核查房屋院落使用状态、户籍情况、历史建房背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作出合并安置处理。院落分开出入、独立生活居住,是主张分户补偿的重要事实依据。
2. 行政赔偿被法院撤销重做之后,行政机关仍然可以继续调查取证,不是必然就得出分户赔偿结果;当事人应当充分提交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四邻证明、房屋现场视频照片,夯实证据链。
3. 房屋被强拆后拿到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一定要仔细核对:户的认定、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房屋归属,一旦发现将多户强行合并,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纠错。
4. 征收拆迁中,村委会证明、四邻证明、房屋现场视频,对于无证房屋、院内多户的事实认定,具备很高的证明价值,遇到拆迁纠纷应当注意提前固定留存该类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