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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杨亮律师:行政诉讼案判决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形式违法!

01 案件概述


葛**在位于**市**区**乡***村 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依法被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乡相关部门于 2019 年作出并发布《明白纸》,葛**在未与任何机关签订拆迁协议情形下,房屋于2021年2月5日晚遭强拆,至今未得到补偿,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已被相关部门批给"XXXXX"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核实该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葛**于同年3月2日向**乡相关部门以邮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乡相关部门于次日签收。其依法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3月 3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葛**未收到乡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应。4月4日,葛**向**市**区相关部门邮寄行政复议材料,要求确认**乡相关部门逾期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其予以答复。


葛**于6月 4日收到**市**区相关部门邮寄的案涉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已责令**乡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市**区相关部门只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法定职权,并无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告知书之法定职权,故此案涉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此外,**市**区相关部门以告知书的方式替代作出复议决定书直接导致乡相关部门可以因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而不予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也影响葛**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监督乡相关部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权利。


综上,**市**区相关部门以作出告知书的方式规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义务明显违法,严重影响力葛**救济权利。为了维权,葛**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市**区相关部门对葛**4月4日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葛**。




近日,针对葛**诉**市**区相关部门行政复议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区相关部门对葛**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市**区相关部门对葛**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市**区相关部门辩称,**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虽不是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给**区相关部门,但这仅仅是作出法律文书的形式问题,未对葛**造成任何影响。**区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维护葛**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区政府所做《行政复议告知书》仅仅是形式问题,不应当被撤销。因此,葛**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对**区相关部门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区相关部门作为**市**区**乡相关部门的上一级地方相关部门,有权受理葛**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而本案中,**区相关部门在收到葛**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是以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形式作出处理意见,**区相关部门的案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区相关部门所作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撤销**市**区相关部门对葛**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市**区相关部门对葛**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以告知书的方式替代作出复议决定书直接导致乡相关部门可以因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而不予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也影响了当事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监督乡相关部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以作出告知书的方式规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义务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