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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案】刘检玲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5月某日,宋某就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小区(社区)xx栋xx单元xx室的房屋与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以签署《房屋托管合同》的方式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约定:每月租金20000元,租期12个月,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宋某第一个月租金免收,实收租金11个月,宋某租金交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收租金,春节当月租金在春节次月收取。合同约定,在“乙方(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原因导致乙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或者“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二次以上拖欠各项费用达1万元的”情况下,宋某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5月1日的房租,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均未支付,且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不闻不问不联系,行为恶劣。依约,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此外,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作为CF不动产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CF不动产公司共同承担。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宋某与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给付宋某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5月1日的租金及违约金。


近日,针对宋某与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宋某与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给付宋某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5月1日的租金及违约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均未提供证据,作出答辩。


律师刘检玲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权,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所签托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自2020年9月27日未按托管合同的约定向宋某给付租金,则依据合同约定,宋某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宋某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收到宋某的起诉状副本,则该合同应视为2021年5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合同解除后,宋某依据《房屋托管合同》的约定主张的租金、违约金应由CF不动产公司承担。关于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宋某要求给付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5月1日的租金,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宋某要求给付违约金主张,因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未按托管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则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宋某要求按三个月的租金标准给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作出判决:宋某与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CF不动产北京分公司、CF不动产公司给付宋某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5月1日的租金及违约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