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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5月,马某、刘某、李某、张某、王某、梁某、寇某、田某、徐某、周某、陈某(以下简称申请人)11名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合同到期,被所在地**农场告知返还土地,并自行拆除其在租赁土地上所建养殖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邮寄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未收到答复。为了查明被申请人对该履责案件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对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邮寄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0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答复一案,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20日收到该申请。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此前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是同一内容,被申请人已就人身财产保护申请进行了回复。此不构成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理由。无论何种情形,被申请人均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公开或不予公开及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公开了《关于对**农场养殖小区土地租赁人员申请人身及财产保护的回复》,仍然属于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


最终,复议机关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被征收人依法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工作中是否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由于不同的房屋征收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征收项目的情况因案而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以便趁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