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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笪凤瑶律师: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张某某系M村民小组村民,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2021年7月15日,张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J县政府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J县政府向其公开“XX高速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请求以书面形式回复。J县政府签收申请后未将“XX高速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张某某作出书面信息公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笪凤瑶提起行政诉讼。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J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向原告张某某作出关于XX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书面答复的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03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政府公开信息?J县政府是否应履行法定职责向张某某进行信息公开?


涉案XX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重大建设为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信息的范畴,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涉案的XX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调整,并需要涉事公众广泛知晓并积极参与配合推进XX高速公路的建设,J县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两次向J县政府申请涉案信息公开,J县政府也作出相应的回复,但J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张某某公开或者以书面形式公开答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规定和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J县政府已经将涉案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进行社会公示并告知张某某对申请公开信息进行检索的渠道和知晓途径。


因此,张某某诉请J县履行法定职责,向其公开相关信息,于法有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的公开,利害关系人认为政府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涉及自身利益时,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