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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贷纠纷案】曹雪梅、赵宇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回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2019年7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潘某借款2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月利率2%。合同签订后潘某将200万元支付给****公司。借款到期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期还款。同年12月,潘某与****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截止2020年2月底,借款月利率2.2%,借款金额200万元。


****公司一直未还款,潘某便委托律师曹雪梅、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近日,针对潘某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3   法院判决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曹雪梅、赵宇指出,根据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潘某作为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200万元交付****公司,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公司作为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即负有按期清偿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并支付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利息义务。****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对潘某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公司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的2.2%每月利率标准,向潘某支付利息。潘某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应对此不持异议。****公司已支付2020年9月1日前的利息,故对潘某要求****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赵宇的意见,判决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赵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生活中,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形成违约,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