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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笪凤瑶律师: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孟某某于2021 年1月19 日通过邮寄过方式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其位于H市H区D乡H村某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所涉建设J项目的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于同年1月20日收到申请后,于同年1月26日作出《关于孟某某信访事项答复的函》,答复称孟某某 2020年7月22日在H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察了“J项目”。2021 年1月28日,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孟某某邮寄了该答复及《J项目备案证明》,孟某某于同年1月29日签收。孟某某因不服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的答复,委托笪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撤销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1月26日对孟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H发改办[2021]XX号关于孟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二、责令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孟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三、案件受理费由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03  法院判决


笪凤瑶律师指出,原告孟孟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但被告公开的信息与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H市H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原告孟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的信息不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做出的答复可能被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