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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罗永波律师:行政诉讼强制拆除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07年8月20日T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在N区葛沽镇镇等五个小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批复》,其中同意原J县在T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2010年9月8日,被告T镇政府及案外人团泊村村委会对位于J区T镇团泊村一区幸民路60号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产权人为原告程某某,房屋编号为XXXX。2013年6月3日,T市中盛勃然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出具了《T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团泊示范镇土地整合拆迁项目)》,结果总价合计124832元。2021年8月6日,被告T镇政府组织人员将该房屋拆除。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罗永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T市J区T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6日对坐落于T市J区T镇团泊(老)村一区幸民路60号、编号为XXXX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3   仲裁决定


律师罗永波指出,根据原告程某某提交的《T镇团泊村村民房产所有权登记证书》《T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明细表》足以确定案涉登记编号为XXXX,坐落在T镇团泊(老)村一区幸民路60号的房屋与原告程某某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T镇政府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拆除房屋已由团泊村村委会依法收回,故其抗辩意见法院不应予支持,被告T镇政府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即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原告程某某关于确认被告T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罗永波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应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原告的,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