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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公开职责案】杨亮律师: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案当事人诉求获支持!

01   案件概述


因土地征收,为了查明其他拆迁户的补偿情况和提存至村委会的申请人补偿款等信息,陈某某于2021年2月28日向A省W市S区B街道T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T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等材料,T村委会签收后,超20日没有做出书面公开答复。陈某某遂于2021年3月22日向S经开区管委会邮寄监督申请书,S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书》,告知已责令村委会公开。


2021年4月14日T村委会作出了《关于村务公开申请内容的回复》,告知其他村民的补偿信息不能予以提供,S经开区管委会未对该部分答复进一步履行调查核实职责。陈某某因不服S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书》向人民法院起诉,W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S经开区管委会“已对T村委会不及时答复村务公开行为依法履行了责令依法公布职责”为由,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该案已上诉。


陈某某对T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决定不服,于2021年11月8日再次向S经开区管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S经开区管委会以“陈某某已申请过村务公开监督且S经开区管委会已履行职责”为由,不再予以监督。陈某某认为,其本次申请监督系针对T村委会在S经开区管委会的责令答复后做出了相应答复内容不服,而再次提请的村务公开监督,前次针对的系消极不作为,本次针对的系积极不作为,二者并不重复,不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监督的行为。请求:1.撤销S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书》;2.责令S经开区管委会重新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依法责令T村委会重新向陈某某提供所需信息;3.S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裁定对陈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陈某某不服A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判决,由S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A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A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03   法院判决


陈某某曾以T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村务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向S经开区管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S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责令书》责令T村委会依法处理并给予陈某某书面答复。陈某某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W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A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行政判决。陈某某在该案中的诉请是撤销S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4月13日答复书并责令重新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该案生效判决中也仅就S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4月13日的答复行为进行了审理。本案中,陈某某系因对T村委会收到《责今书》后作出的《关干村务公开申请内容的回复》不服,再次申请S经开区管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监督,其诉讼请求为撤销S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书》、责令重新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等,与前述案件中的诉请不同,不存在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羁束的情形。故一审认为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法定条件并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杨亮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即人民法院已经对某一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后,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不能再针对该行为进行审理,否则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