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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建,律师韩雪燕、郭萌代理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10月25日,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x镇x街养殖小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树木被xx镇相关部门非法拆除。唐某认为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树木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xx镇相关部门在未取得合法的拆除手续,且未向唐某出示合法的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合法房屋及附属物、树木,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此外,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实际拆除范围超出处罚决定记载的范围,属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唐某的合法权益。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韩雪燕、郭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唐某不服北京市平谷区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北京市平谷区xx镇相关部门对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x镇x街养殖小区3号的房屋、彩钢棚等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限拆决定、催告书、强拆决定,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律师韩雪燕、郭萌指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依据上述规定,xx镇相关部门有权查处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建筑的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行政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在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作出强拆决定并实施被诉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xx镇相关部门也未充分参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拆行为,执法程序违法。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韩雪燕、郭萌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北京市平谷区xx镇相关部门对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xx镇x街养殖小区3号的房屋、彩钢棚等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雪燕郭萌提醒大家:房屋虽是违法建筑但也并不代表想拆就拆,拆除违法建筑也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拆除的,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