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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纠纷案】瀛台律师:房屋征收决定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关于****项目遗留户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某的房屋位于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而XX区相关部门作出对该房屋征收的决定违背法定程序,缺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且补偿安置内容不合法,侵害了柯某的合法权益。柯某便委托律师侯旭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





日,针对柯某诉XX市XX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XX区****关于****项目遗留户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XX市XX区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足额保障补偿安置费用到位,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3 律师观点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具有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公共利益需求.


律师侯旭磊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XX区相关部门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权限。XX区相关部门未提交上述区域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据,故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上述区域大部分房屋已协议拆迁,若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及其他已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损失,故对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予撤销,依法确认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侯旭磊的意见,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遗留户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XX市XX区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足额保障补偿安置费用到位,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旭磊提醒大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须征求并采纳被征收人的部分意见,确立了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明确以市场评估作出货币补偿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