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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违法案】律师樊厚坤代理确认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王xx的房屋位于林州市xx乡(现xx街道)xxx村160号,建成于1980年前后。建房时依法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行政机关的批准。2022年4月6日,镇行政机关指挥大型机械,将王xx的房屋强行拆除。林州市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未经任何正当程序,未经法律授权,没有告知事实和理由,没有给与王xx陈述、申辩、听证的机会,未给予公民救济的权利的机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行拆除公民房屋,行为野蛮、残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樊厚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街道办拆除王xx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王xx诉xx街道办、第三人xxx村村委会确认拆除房屋违法一案,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街道办拆除王xx两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答辩称,王xx没有提供任何房屋权属证明或建房手续,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合法建造,也不能证明其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故其无权对该房屋的所谓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即使案涉房屋系王xx父母所建,王xx现有弟兄三个,也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王xx个人所有。xx街道办并未实施拆除行为,而是xxx村为了提升村貌,对商业街进行改造,系本村的一项公益事业,系利村利民的重大举措,完全是该村的村民自治行为。因此,王xx诉答辩人对其所谓的房屋进行拆除,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王xx诉称,其房屋建房时依法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批准,答辩人将其房屋进行了强拆。据答辩人了解,王xx诉争的房屋实质是2021年擅自临街搭建的违章建筑两间,并非王xx诉称的160号,同时也非答辩人进行了拆除。综上,王xx对涉案房屋不具有物权,即与该房屋不具有利害关系,且答辩人也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第三人xxx村村委会辩称,2022年林州市六清六乱活动开始展开,其积极响应号召,借此对xx商业街道路升级改造,林州市相关部门领导也曾多次现场观摩指导。但王xx却无视该活动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办理合法的以旧建新手续,就自行建设160号位置西头两间,被相关领导检查发现,要求限期处理。为此,答辩人工作人员多次与王xx家沟通,要求王xx家及时解决,但王xx家我行我素,所以才被强行拆除。且王xx所诉的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不应被保护。故答辩人认为王xx起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樊厚坤指出,王xx母亲作为案涉160号宅院建设者及家庭长辈,其出庭证实王xx在分家时分得该宅院,应予以采信。因此王xx与案涉房产有利害关系,其为适格原告。王xx提交的限期拆除通知照片显示,xx街道办下发了拆除通知,照片中虽未显示受送达人,但结合王xx提供的拆除现场照片显示有xx街道办工作人员参加,可以认定,xx街道办对王xx房屋进行了强拆。且拆除王xx房屋是为了商业街升级改造公告利益需要,作为xxx村村委会又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视为xx街道办为本案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xx街道办称其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不予采纳。xx街道办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xx街道办在对王xx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事先没有告知王xx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故xx街道办拆除王xx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樊厚坤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街道办拆除王xx两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遇到上述违法征地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