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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律师翟改英代理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程某某与李某某,被申请人:文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制定并在文山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公布之日起30日内。201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文政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当日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的依据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 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上述依据被申请人未向行政机关提交。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未提交相关资料。不予补偿的情形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被申请人未提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相关材料。201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在文山民族体育馆召开了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应到会人数不清。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房屋征收评估公司。文山万厦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文山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家评估机构现场公开竞选。发出选票1167张,收回1167张,文山万厦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得票623张,文山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209张,云南安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170张,弃权票或废票165张。文山万厦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得票最多,确定为此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随后评估公司展开入户调查,进行评估。

申请人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登记在程某某、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文山市开化镇螺峰路73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文国用(2008)第01551号,土地面积为80.28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文山县房权证文房字第027185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85.8平方米。该房屋位于被申请人《征收决定》(文政发〔2015〕29号)的征收范围。2020 年2月19日,文山万厦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作出万厦评字【2016】第8067-16号《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497241.00 元(其中:1.土地证载面积80.2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91561.00元,无证面积30.97平方米,未估价;2.各类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70.5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438882.00元;3.装修及设施评估价值为266798.00元)。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年2月24日将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公司未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申请人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了《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文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3号,以下简称《征补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坐落于文山市螺峰路73号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1530249元,其中土地无证面积30.97平方米,补偿金额为3778元。被申请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信息未明确。该决定书于2021年2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州政府审查后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违法。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书》,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复议决定书》;责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依据《征补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文山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主体适格;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未经登记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项目确定后应上报审批,获取项目批准文件,然后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违反了《征补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第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被申请人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予以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收到《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评估公司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公司未按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被申请人以此作出的《征补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虽给予了申请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未按规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申请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03  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的市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成立,行政机关应予以支持。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文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3号)。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实体与程序均应合法,否有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