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违建纠纷】律师韩彦彦代理限期搬离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范x系xx市xx路办事处西关村村民,在西关村拥有合法房屋依法使用。2022年1月,范x收到xx市相关部门xx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责令范x于2022年2月18日前自行清空物品,逾期不清空xx街道办事处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范x认为,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且缺乏职权依据,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xx街道办事处作出《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xx街道办事处不具有限期拆除范x房屋的法定职权,更无权责令范x限期搬离;xx街道办事处作出《通知书》的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也未依法为范x留足复议和诉讼期限。故案涉《通知书》的作出主体和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范x的合法权益。因此,范x对该《通知书》不服,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并判令xx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针对范x不服xx街道办事处限期搬离一案,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对范x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事处答辩称,案涉拆除的建筑物并非住宅,而是范x临时搭建的一间铁皮房。该铁皮房系违法建筑物,范x不具有合法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取得构建临时构建物的相关审批手续,显然范x诉称所谓的“房屋”系典型的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xx街道办事处是在执行xx市相关部门关于xx路西伸征地工作的指派任务,xx街道办事处具有主体资格,且在范x无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及现有建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xx街道办事处向范x下发《限期搬离通知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xx街道办事处系在执行xx路西伸行政机关征地工作中,发现范x的用地违法,建筑物属于违建,在多次对范x进行劝导无果的情况下,xx街道办事处向范x下发《限期搬离通知书》,不存在违法行为。

律师韩彦彦指出,第一,关于《限期搬离通知书》的可诉性。涉案《限期搬离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范x“于2022年2月28日前自行清空你户所属物品”,对范x限定了履行的义务及时间,是针对特定对象、具体的事项作出的行为;此外,还告知范x逾期不清空的将承担的不利后果,具有行政强制性,对范x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该通知书应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二,关于《限期搬离通知书》是否应当被撤销。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虽然在内容中说明了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未能提供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的事实根据和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该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对范x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应按法定程序执行,依法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应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的事实根据和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