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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律师笪凤瑶代理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翟xx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县xxx农场经营220亩土地,该地系其在2007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xx县国土资源局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未利用土地开荒,并合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件,土地经营期限截止2057年8月20日。翟xx自2007年开荒以来一直经营种植枣树产业,直至2020年涉案70多亩枣林土地需要被征收进行高速公路修建,为核实其征收的合法性,翟xx于2022年3月6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要求其公开该区域被征土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并书面答复。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该份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翟xx并未收到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任何书面答复。故翟xx认为xx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翟xx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近日,针对翟xx因要求确认xx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违法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县自然资源局未向翟xx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xx县自然资源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翟xx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收到翟xx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没有进行书面答复,但是却打电话给翟xx说明了情况。律师笪凤瑶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翟xx作为被征收对象,围绕征收其土地相关文件要求xx县自然资源局向其公开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3月24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书面的形式答复翟xx,或者要告知翟xx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综上,xx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翟xx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予书面答复,没有尽到《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义务,故xx县自然资源局未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属于违法。xx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答复的义务。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笪凤瑶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县自然资源局未向翟xx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xx县自然资源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翟xx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信息公开主要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如果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