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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违法案例】律师笪凤瑶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贾的房屋位于原xx县xx镇xx村一组,2001年3月15日xx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向小贾母亲(已逝)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总层数一层,房屋登记面积为84.80平方米。2002年7月4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小贾母亲(已逝)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使用权面积为177.8平方米。2017年9月26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小贾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区域内1000余户居民与xx县相关部门达成了拆迁协议并已搬迁。

2020年8月8日,不明身份人员拆除了小贾房屋。后小贾起诉,xx县人民法院认定xx县相关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xx县征收办)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便作出判决,判决xx县征收办拆除小贾位于原xx县xx镇xx村一组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10月6日小贾向xx县征收办邮寄送达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小贾于12月20日收到xx县征收办作出的关于小贾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小贾认为该答复并未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维权,小贾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xx县征收办对小贾赔偿相应损失。


近日,针对小贾诉xx县征收办行政赔偿一案,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县征收办在法定期限内对小贾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征收办辩称,xx县的征收安置政策合法有效。对小贾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合法有据且不具有可诉性。同意小贾在补齐差价后按240平方在安置点安置,小贾要求在北区碧桂园安置268平方安置房没有依据。小贾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大部分不存在,征收办同意据实给予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已纳入补偿范围。

律师笪凤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xx县征收办强制拆除小贾涉案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xx县征收办对该拆除行为造成小贾合法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故小贾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室内物品损失情况、赔偿价格及标准等争议较大,本案实体上进行判决赔偿的一些事实、证据和依据尚未明确,可以直接就小贾的赔偿诉求作出赔偿判决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应认为对小贾的赔偿诉求宜由xx县征收办先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xx县征收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参照本地区同类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切实履行好赔偿义务。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笪凤瑶的意见,作出判决:xx县征收办在法定期限内对小贾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征收部门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强拆后,被征迁人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相应赔偿,若征收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赔偿,属不合法,被征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