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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违法案】瀛台律师: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田女士的合法房屋位于温州市XX区XX街道23号,该房屋是田女士于2000年后建造,且该房屋所在土地是民国25年即经确权而最终由田女士继承所得。2019年2月9日,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工具强行将田女士所有的房屋进行拆除,给田女士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违法。


田女士委托侯旭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田女士位于温州市XX区XX街道2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田女士因要求确认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温州市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田女士位于温州市XX区XX街道2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XX街道办事处辩称,根据提交的房屋调查登记情况等材料能够予以确认,上述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建。因涉案建筑物违法状态一直存在,结合当地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上述地块处于城市规划区内,且其系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建筑物属违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拆除。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侯旭磊指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责成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两个法定前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对上述田女士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XX街道办事处也未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责成。因此,XX街道办事处实施田女士房屋行政强制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田女士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侯旭磊的意见,确认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田女士位于温州市XX区XX街道2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旭磊提醒大家:《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对被拆迁人而言,在违法建设查处、拆除一系列行为环节中,违法建设的定性处理和事实性强制拆除对其切身利益影响最大。前者主要反映在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中,后者问题主要出现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过程中。相对人如果认为这两者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均可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质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