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例】律师李小溪代理物权保护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1977年,全xx响应县委、县行政机关的号召到陆地定居生活,和他人一起迁往xx镇渔民新村,在此落户期间,耕种行政机关从“xx大学”划拨的作为全县渔民陆地定居生活用地100亩土地中的16.1亩国有农用地,并于1995年11月23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形成了承包关系。2009年6月10日,xx县国土资源局、xx县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对原水产管理站的100亩国有土地的处置意见》,要求将100亩土地委托县水产管理站进行发包,虽未与全xx签订承包合同,但xx县水产管理站与全xx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从2015年xx县相关部门给全xx办理了粮食补贴本,粮食补贴一直发放2022年。xx县水产管理局、xx县农业农村局(二原告)以全xx未经允许占用其管理的国有农用地16.1亩,且没有交纳相关费用为由,将全xx告上法庭,要求全xx主动把所占耕种的土地腾空并恢复原状,如数退还给二原告,且赔偿二原告12.88万元。全xx随即应诉,委托律师李小溪为其辩护。
近日,针对xx县水产管理局、xx县农业农村局与全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安徽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xx县水产管理局、xx县农业农村局对全xx的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全xx辩称,答辩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权利,二原告无权要求其退还土地;相关部门收回答辩人承包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正式,并且应当给予其合法补偿;案涉土地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的认定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二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12.88万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二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作为全xx辩护律师李小溪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xx县水产管理站虽未与全xx签订承包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且xx县相关部门还给全xx发放了粮食补贴,故二原告诉称全xx非法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与事实不符,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告同时诉称,全xx的承包合同为10年,已经到期,庭审时二原告虽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只是单方签字,二原告要求全xx返还侵占的耕地,并要求全xx赔偿12.88万元,亦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应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小溪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xx县水产管理局、xx县农业农村局对全xx的诉讼请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小溪提醒大家: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应归还承包地。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计划有变时要记得及时更新或者解除合同,以免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