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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案例】律师翟改英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5年6月17日,文山市相关部门作出《文山市相关部门关于文山市xxx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决定对文山市xxxx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x、李x(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文山市xx路73号房屋处于此次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80.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5.80平方米。

文山市相关部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多次与二原告协商征收事宜,但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9月22日,文山市相关部门对二原告作出《文山市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

2021年2月4日,市机关主动撤销上述补偿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文山市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二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文山州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2021年2月24日,文山市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依《文山市xx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原老三七市场内的两间危房进行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将二原告房屋列为危房并组织领导进行强制拆除。二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委托律师翟改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xx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陈x、李x与xx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文山市xx街道办于2021年2月24日组织强制拆除陈x、李x所有的位于文山市xx路7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辩称,其只有协助、配合上级机关执法的职责,无独立的执法资格,不是本案行政主体,没有实施本案征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二原告请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请求。

律师翟改英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xx街道办属于文山市相关部门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机关,xx街道办认为其为派出机构不具备执法资格及行政责任承担能力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过程中,xx街道办作出的《文山市xx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原老三七市场内的两间危房进行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将二原告房屋列为危房组织领导进行强制拆除,该工作实施方案的实质应为强制拆除决定,故xx街道办系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评估后再采取危房鉴定的方式,刻意规避补偿程序。


本案中,xx街道办强制拆除的房屋属于文山市xxx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并且已经过调查、认定以及评估,故本案房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且xx街道办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街道办在文山市相关部门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在征收补偿决定复议期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实质应为缩短程序期限,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故xx街道办名为“拆危”实为“拆迁”,二原告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予以支持。xx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无可撤销的内容,应依法确认xx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翟改英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文山市xx街道办于2021年2月24日组织强制拆除陈x、李x所有的位于文山市xx路7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评估后再采取危房鉴定的方式,刻意规避补偿程序。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该情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掉进征收部门设置的以“拆危”代“拆迁”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