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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齐xx(申请人)系xxx镇板桥村人,合法拥有板桥村庙湾组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德兴市东部石材项目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称,根据德兴市东部石材产业(H)项目需要,要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故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给江西省德兴市xxx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7月1日签收。由于被申请人内部管理疏漏,致使申请人寄给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得到答复。因此,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一案,德兴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收发室(门卫室)平日很少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信函,但是每天寄来各类广告的信函却不少,申请人寄来的信件于广告信件一起被收发室工作人员忽略了,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也未依答辩人公开的电话与答辩人沟通其申请信息公开办理情况。直到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才知晓申请人之前向答辩人邮寄过《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事。

律师杨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被申请人承认因内部管理疏漏,致使申请人寄给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得到被申请人及时处理,不存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依申请内容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