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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拆行政复议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孙(申请人)在山东省淄博市xx区xx镇康家坞村4组(以下简称该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种植农作物,2020年12月5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发布了拟征地公告载明因济南潍坊高速公路建设要被征收。2021年8月开始申请人承包地上物被强制推平。2021年下半年曾淄博市复议机关申请过信息公开被告知征地项目正在组卷报批、相关信息尚不存在。

申请人通过诉讼方式获知了该地块的自然资源部征地批复《自然资源部关于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为了核实该批复真实性及合法性等,于2022年5月9日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该地块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征收决定等征收文件;2、该地块征地红线图或规划红线图、四至范围图、勘测定界图;3、该地块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已经全额到位和支付的材料;4、在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征求过被征地群众意见和组织过群众听证的材料;5、征收土地补偿款及补助费用分配及使用的材料;6、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或依据的专项文件;7、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的材料;8、该地块征地批复的公告照片、征地公告及其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照片”。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重做!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淄博市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一案,淄博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4项和第8项关于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和第8项关于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内容重新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复人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履职尽责,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示的第4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第4项信息公开申请,以公示期间未收到申请听证材料为由,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该事实,应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该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中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系土地征收部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对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公告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确定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该项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提供,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4项和第8项关于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和第8项关于涉案地块征地批复公告照片、征地公告照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内容重新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或者告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