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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陈(申请人)继承了其父母位于贵州xxxx经济区xx乡云盘村的宅基地及房屋,因实施YG项目建设,申请人继承的房屋搬迁,并于2015年11月被拆除。申请人与开发商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了《贵州xxxx经济区YG项目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载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为《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贵州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官方公务邮箱发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黔双龙管专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及公告文件”。被申请人邮箱实时签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022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委托贵州xxxx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做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认为该答复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对公告文件查无信息亦属违法。故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委托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所需信息。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案,贵州省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贵州xxxx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不是本案信息公开答复的适格主体,无权对本案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其作出的答复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答复职责。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确认收到申请人于5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其迟至8月8日才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书》,其行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高效便民的立法原意,属程序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遇到上述案例情形,一定要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